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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2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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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名。曰川兵、曰辽兵,崇祯时,多调之剿流贼。其不隶军籍者,所在多有。

河南嵩县曰毛葫芦,习短兵,长于走山。而嵩及卢氏、灵宝、永宁并多矿兵,曰

角脑,又曰打手。山东有长竿手。徐州有箭手。井陉有蚂螂手,善运石,远可及

百步。闽漳、泉习镖牌,水战为最。泉州永春人善技击。正统间,郭荣六者,破

沙尤贼有功。商灶盐丁以私贩为业,多劲果。成化初,河东盐徒千百辈,自备火

炮、强弩、车仗,杂官军逐寇。而松江曹泾盐徒,嘉靖中逐倭至岛上,焚其舟。

后倭见民家有鹾囊,辄摇手相戒。粤东杂蛮蜑,习长牌、斫刀,而新会、东莞之

产强半。延绥、固原多边外土著,善骑射,英宗命简练以备秋防。大滕峡之役,

韩雍用之,以摧瑶、僮之用牌刀者。庄浪鲁家军,旧隶随驾中,洪熙初,令土指

挥领之。万历间,部臣称其骁健,为敌所畏,宜鼓舞以储边用。西宁马户八百,

尝自备骑械赴敌,后以款贡裁之。万历十九年,经略郑雒请复其故。又僧兵,有

少林、伏牛、五台。倭乱,少林僧应募者四十余人,战亦多胜。西南边服有各土

司兵。湖南永顺、保靖二宣慰所部,广西东兰、那地、南丹、归顺诸狼兵,四川

酉阳、石砫秦氏、冉氏诸司,宣力最多。末年,边事急,有司专以调三省土司

为长策,其利害亦恒相半云。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兵四

○清理军伍训练赏功火器车船马政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为军,卫所无缺伍,且有羡丁。未几,大都督府

言,起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于是下追

捕之令,立法惩戒。小旗逃所隶三人,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千户,皆视逃

军多寡,夺俸降革。其从征在外者,罚尤严。十六年,命五军府檄外卫所,速逮

缺伍士卒,给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明年,从兵部尚书俞纶言,京卫军户绝者,

毋冒取同姓及同姓之亲,令有司核实发补,府卫毋特遣人。二十一年,诏卫所核

实军伍,有匿己子以养子代者,不许。其秋,令卫所著军士姓名、乡贯为籍,具

载丁口以便取补。又置军籍勘合,分给内外,军士遇点阅以为验。

成祖即位,遣给事等官分阅天下军,重定垛集军更代法。初,三丁已上,垛

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至是,令正军、贴户更代,贴户单丁者

免;当军家蠲其一丁徭。

洪熙元年,兴州左屯卫军范济极言勾军之扰。富峪卫百户钱兴奏言:“祖本

涿鹿卫军,死,父继,以功授百户。臣已袭父职,而本卫犹以臣祖为逃军,屡行

勾取。”帝谓尚书张本曰:“军伍不清,弊多类此。”已而宣宗立,军弊益滋,

黠者往往匿其籍,或诬攘良民充伍。帝谕兵部曰:“朝廷于军民,如舟车任载,

不可偏重。有司宜审实毋混。”乃分遣吏部侍郎黄宗载等清理天下军卫。三年敕

给事、御史清军,定十一条例,榜示天下。明年复增为二十二条。五年,从尚书

张本请,令天下官吏、军旗公勘自洪、永来勾军之无踪者,豁免之。六年,令勾

军有亲老疾独子者,编之近地,余丁赴工逋亡者例发口外,改为罚工一年,示优

恤焉。八年,免苏州卫抑配军百五十九人,已食粮止令终其身者,千二百三十九

人。先是,苏、常军户绝者,株累族党,动以千计,知府况钟言于朝,又常州民

诉受抑为军者七百有奇,故特敕巡抚侍郎周忱清理。

正统初,令勾军家丁尽者,除籍;逃军死亡及事故者,或家本军籍,而偶同

姓名,里胥挟雠妄报冒解,或已解而赴部声冤者,皆与豁免。定例,补伍皆发极

边,而南北人互易。大学士杨士奇谓风土异宜,濒于夭折,请从所宜发戍。署兵

部侍郎邝埜以为紊祖制,寝之。成化二年,山西巡抚李侃复请补近卫,始议行。

十一年,命御史十一人分道清军,以十分为率,及三分者最,不及者殿。时以罪

谪者逃故,亦勾其家丁。御史江昂谓非“罚弗及嗣”之义,乃禁之。

嘉靖初,捕亡令愈苛,有株累数十家,勾摄经数十年者,丁口已尽,犹移覆

纷纭不已。兵部尚书胡世宁请“屡经清报者免勾。又避役之人必缓急难倚,急改

编原籍。卫所有缺伍,则另选舍余及犯罪者充补。犯重发边卫者,责卖家产,阖

房迁发,使绝顾念。庶卫卒皆土著,而逃亡益鲜”。帝是其言。其后,用主事王

学益议,制勾单,立法详善。久之,停差清军御史,宽管解逃军及军赴卫违限之

科。清军官日玩愒,文卷磨灭,议者复请申饬。

万历三年,给事中徐贞明言:“勾军东南,资装出于户丁,解送出于里递,

每军不下百金。大困东南之民,究无补于军政。宜视班匠例,免其解补,而重征

班银,以资召募,使东南永无勾补之扰,而西北之行伍亦充。”郧阳巡抚王世贞

因言有四便:应勾之户,乐于就近,不图避匿,便一;各安水土,不至困绝,便

二;近则不逃,逃亦易追,便三;解户不至破家,便四。而兵部卒格贞明议,不

行。后十三年,南京兵部尚书郭应聘复请各就近地,南北改编。又言“应勾之军,

南直隶至六万六千余,株连至二三十万人,请自天顺以前竟与释免”。报可,远

近皆悦。然改编令下,求改者相继。明年,兵部言“什伍渐耗,边镇军人且希图

脱伍”。有旨复旧,而应聘之议复不行。

凡军卫掌于职方,而勾清则武库主之。有所勾摄,自卫所开报,先核乡贯居

止,内府给批,下有司提本军,谓之跟捕;提家丁,谓之勾捕。间有恩恤开伍者。

洪武二十三年,令应补军役生员,遣归卒业。宣德四年,上虞人李志道充楚雄卫

军,死,有孙宗皋宜继。时已中乡试,尚书张本言于帝,得免。如此者绝少。户

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军士应起解者,皆佥妻;有津给军装、解军行

粮、军丁口粮之费。其册单编造皆有恒式。初定户口、收军、勾清三册。嘉靖三

十一年,又编四册,曰军贯,曰兜底,曰类卫、类姓。其勾军另给军单。盖终明

世,于军籍最严。然弊政渐丛,而扰民日甚。

明太祖起布衣,策群力,取天下。即位后,屡命元勋宿将分道练兵,而其制

未定。洪武六年,命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议教练军士律:“骑卒必

善驰射枪刀,步兵必善弓弩枪。射以十二矢之半,远可到,近可中为程。远可到,

将弁百六十步、军士百二十步;近可中,五十步。彀弩以十二矢之五,远可到,

蹶张八十步,划车一百五十步;近可中,蹶张四十步,划车六十步。枪必进退熟

习。在京卫所,以五千人为率,取五之一,指挥以下官领赴御前验试,馀以次番

试。在外都司卫所,每卫五千人,取五之一,千户以下官领赴京验试。余以次番

试。军士步骑皆善,将领各以其能受赏,否则罚。军士给钱六百为道里费。将领

自指挥使以下,所统军士三分至六分不中者,次第夺俸;七分以上,次第降官至

为军止。都指挥军士四分以上不中,夺俸一年;六分以上罢职。”后十六年,令

天下卫所善射者十选一,于农隙分番赴京较阅,以优劣为千百户赏罚,边军本卫

较射。二十年,命卫士习射于午门丹墀。明年复令:“天下卫所马步军士,各分

十班,将弁以荫叙久次升者统之,冬月至京阅试。指挥、千百户,年深惯战及屯

田者免。仍先下操练法,俾遵行。不如法及不娴习者,罚。”明年,诏五军府:

“比试军士分三等赏钞,又各给钞三锭为路费,不中者亦给之。明年再试不如式,

军移戍云南,官谪从征,总小旗降为军。武臣子弟袭职,试骑步射不中程,令还

卫署事,与半俸,二年后仍试如故者,亦降为军。”

文皇即位,五驾北征,六师尝自较阅。又尝敕秦、晋、周、肃诸王,各选护

卫军五千,命官督赴真定操练,陕西、甘肃、宁夏、大同、辽东诸守将,及中都

留守、河南等都司,徐、宿等卫,遣将统马步军分驻真定、德州操练,侯赴京阅

视。

景泰初,立十团营。给事中邓林进《轩辕图》,即古八阵法也,因用以教军。

成化间,增团营为十二,命月二次会操,起仲春十五日,止仲夏十五日,秋、冬

亦如之。弘治九年,兵部尚书马文升申明洪、永操法,五日内,二日走阵下营,

三日演武。武宗好武勇,每令提督坐营官操练,又自执金鼓演四镇卒。然大要以

恣驰骋、供嬉戏,非有实也。

嘉靖六年定,下营布阵,止用三叠阵及四门方营。又令每营选枪刀箭牌铳手

各一二人为教师,转相教习。及更营制,分兵三十枝,设将三十员,各统三千人

训练,择精锐者名选锋,厚其校艺之赏。总督大臣一月会操者四,余日营将分练。

协理大臣及巡视给事、御史随意入一营,校阅赏罚,因以择选锋。帝又置内营于

内教场,练诸内使。

隆庆初,命各营将领以教练军士分数多寡为黜陟。全营教练者加都督佥事,

以次减;全不教练者降祖职一级,革任回卫。三年内教练有成,操协大臣奖谕恩

录;无功绩者议罚。规制虽立,然将卒率媮惰,操演徒为具文。

先是,浙江参将戚继光以善教士闻,尝调士兵,制鸳鸯阵破倭。至是已官总

兵。穆宗从给事中吴时来请,命继光练兵蓟门。蓟兵精整者数十年。继光尝著《

练兵实纪》以训士。一曰练伍,首骑,次步,次车,次辎重;先选伍,次较艺,

总之以合营。二曰练胆气,使明作止进退及上下统属、相友相助之义。三曰练耳

目,使明号令。四曰练手足,使熟技艺。五曰练营阵,详布阵起行、结营及交锋

之正变。终之以练将。后多遵用之。

赏功之制,太祖时,大赏平定中原、征南诸将及云南、越州之功。赏格虽具,

然不豫为令。惟二十九年命沿海卫所指挥千百户获倭一船及贼者,升一级,赏银

五十两,钞五十锭,军士水陆擒杀贼,赏银有差。

永乐初,以将士久劳,命礼部依太祖升赏例,参酌行之。乃分奇功、首功、

次功三等,其赏之轻重次第,率临时取旨,亦不豫为令。十二年定:“凡交锋之

际,突出敌背杀败贼众者,勇敢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胜、别队胜负未决、而

能救援克敌者,受命能任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齐力前进、首先败贼

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败贼者,皆为首功。军行及营中擒获奸细者,亦准

首功。余皆次功。”又立功赏勘合,定四十字,曰:“神威精勇猛,强壮毅英雄。

克胜兼超捷,奇功奋锐锋。智谋宣妙略,刚烈效忠诚。果敢能安定,扬名显大勋。”

编号用宝,贮内府印绶监。当是时,稽功之法甚严。

正统十四年,造赏功牌,有奇功、头功、齐力之分,以大臣主之。凡挺身突

阵斩将夺旗者,与奇功牌。生擒瓦剌或斩首一级,与头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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