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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一号案-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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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和努多尔·买买提副大队长分别负责汉语组和民族组。参加这项工作的还有七大队的侦察员。 
  在调查中,他们重点访问了四部分人:一是中心现场即边疆宾馆内部的职工、商人、临时工、汽车司机、保安人员等目击证人。二是新疆大学院内的居民群众及新疆大学小农场附近的过往行人。三是在边疆宾馆商贸城内进行切汇交易的人员。四是与边疆宾馆有关的其他人员。他们先后对商贸城内的624个摊位、12家公司、110辆机动车、136辆非机动车进行了查访,对商贸城内部人员412名(正式职工204名,临时工2O8名),边疆宾馆对面的商店、旅馆、冷饮摊、发廊计38家,宾馆围墙外附近区域居民319户,进行了调查。 
  通过调查,摸出了上述人员中与石河子地区有关人员93名,其中,在边疆宾馆工作俄语翻译人员71名。对这些人员,他们都做了重点走访。 
  通过调查访问,他们确认了两只被抢劫的背包的特征:第一个包为红色旅行包,材质防雨布,长宽高为15×20×40公分;带红边和英文字母(汉语拼音)。第二个包为红白蓝相间塑料编制袋,长宽高:20×40×60公分,带竖形红白蓝彩带,宽4—5公分。查清了被抢劫现金的票面情况:艾孜来提的蓝色编制袋内计有50元人民币两捆,每捆5万元;100元人民币9捆,共计89万。每1万用筋式牛皮纸捆扎,每10万用细麻绳捆扎。其中一捆10万元,封条上有信用社职员曾XX和孙XX的私人印章,印色为蓝色。同时,基本弄清了犯罪分子的体貌衣着特征。两名犯罪分子为汉语系,一高一矮,高个子约1.75米左右,体形较瘦,35岁上下,脸型消瘦,高颧骨,右嘴角上牙有两颗突出,肤色较黑,穿黑色带花长袖衬衣,灰裤子,白色鞋,卷发。矮个子,大约170米左右,脸较白,上穿黑白相间花色T恤衫,大约30岁。 
  综合现场情况,刑侦处黄亚波处长很快拿出了八条分析意见。应该说,这八条基本上概括了当时能捕捉到的犯罪分子的主要特征,也代表了刑侦处上下较为一致的看法: 
  第一,犯罪分子以抢劫财物为最初作案动机,主要针对边疆宾馆从事美元交易或批发生意、手中有大量资金的个体老板。 
  第二,携带枪支进入商贸城作案,整个作案过程中表现比较果断,动作迅速,又比较从容,说明犯罪分子各方面都有充分准备,事先有预谋,策划周密。 
  第三,从犯罪分子选择的第一作案对象的地点以及选择的逃跑路线分析,犯罪嫌疑人应熟悉边疆宾馆与新疆大学一带的地形,事先踩过点。 
  第四,用枪熟练,动作准确,弹无虚发,除了丁小保身中两枪外,其他死者都是一枪命中要害。犯罪分子应具有枪支使用训练的经历,当过民兵,或有条件经常接触自动步枪一类军用武器。 
  第五,目击者反映,开枪的人是“大个子”,小个子始终未发一枪。这说明两嫌疑人在经历、思想准备、作案动机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一个胆大疯狂,另一个比较谨慎。分析应有暴力犯罪的经历,或受过打击处理等前科,或为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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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从嫌疑人使用的提枪袋、眼镜上看,嫌疑人生活层次很低;现场目击证人反映,嫌疑人的衣着、相貌,属边远地区居住人员。持自动步枪者操河北口音或东北口音,另一名操本地口音。 
  第七,边疆宾馆案与石河子“7·5”、“8·8”两案从作案入数、使用武器,因果关系上分析,具备并案条件。 
  第八,从边疆宾馆在本市所处的地理位置上分析,如嫌疑人在作案地附近没有落脚点,则必须有交通工具。很有可能犯罪嫌疑人本人会驾驶车辆。 
  市刑侦处的分析材料形成于案发第二天,即8月20日。 
  警方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去向有四种可能:第一,有可能仍在发案现场附近;第二,可能躲在乌鲁木齐市;第三,可能逃回石河子(因“8·19”很快与石河子并案);第四,逃往外地。 
  为此,自8月19日起,市公安局就布置警力,对边疆宾馆及周边地区所有的楼群,住宅区及各种场所,进行了地毯式大搜查。 
  大搜查进行了三天,各警种配合作战,对划定区域逐门逐户进行查访,重点调查近期的外来人员。 
  同时,他们在全市范围内,对近期旅店的住宿人员,特别是男性、两人同行、与犯罪分子的刻画条件相符的人员,登记造表,进行全面摸排。 
  同时,他们以乌鲁木齐市为中心,对民航、铁路、车站,及交通沿线组织了专门查缉力量进行阻截。 
  黄亚波说:“案件发生后,我们有两个基本判断,一个是,犯罪嫌疑人是扑人来的;另一个,是扑地方来的。扑人,就是说,他们事先与被害者有接触,或者从侧面知道他们有钱,预谋要抢劫哪个对象,都有准备。扑地方,就是犯罪嫌疑人并不认识被害人,他们只知道这个地方有钱,赶上谁是谁。他们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关系。这两种情况,要判断清楚,才好决策下一步的工作。” 
  为此,他派人对被害者近期接触的人员,以及他们家乡的情况,做了调查,未发现可疑线索,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快被排除。 
  加之现场的物证鉴定工作逐步明朗,乌鲁木齐“8·19”案件与石河子两案并案条件很快成熟,可以断定,作案分子来自石河子,他们经过踩点,有预谋有准备地专程从石河子“长途奔袭”,到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实施抢劫,作案后返回石河子的可能性极大。 
  ——这一线索基本上已经清楚了。 
  三、摹拟画像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摹拟画像,在案发的当天就着手进行了,到下午6点,已制作完毕,印发下去。 
  市局刑警支队有一部电脑摹拟画像设备,担任这项工作的操作员叫隋海涛,他是刑警学院的毕业生,28岁,搞电脑摹拟画像搞了5年。隋海涛工作认真,性格细腻,十分热爱这项事业。 
  案发当天,一线的侦察员把重要的目击证人带到刑侦处,请他们帮助完成电脑画像工作。 
  首先,隋海涛要选择与犯罪嫌疑人接触时间最长,印象最深的证人,请他们描述犯罪分子的基本特征。然后根据他们的描述,打开计算机,先选择脸型。 
  这时,屏幕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人脸。 
  目击者说,对方是长脸,颧骨较高。 
  隋海涛便从“脸库”里调出同一类别的脸,从中寻找,直到目击证人认为比较满意为止。 
  然后依次选择眼睛、眼眉、鼻子、嘴。 
  电脑里储存着众多种类的眼睛、眼眉、鼻子、耳朵和嘴巴。比如鼻子,就有肉头鼻、朝天鼻、尖鼻子、鹰钩鼻、高鼻梁、塌鼻梁,等等。每一个种类有许多的细目。操作员把鼻库里的鼻子安装到选好的脸上,再用灰线条去修改,直到目击证人认为比较像了,就可以固定下来。 
  依次再安装眼睛、耳朵、嘴巴,把人脸合成整体。请目击证人远近观看,还有什么地方不像,仍可以用灰线条修改。 
  修改完毕,屏幕上形成了一个组合人形,这个组合人就是用电脑摹拟出来的犯罪分子的画像。 
  当时被请到电脑摹拟画像室里来的,有卖烤肉的买买提·玉素甫、个体户摊贩塔西甫来提,还有宾馆保安马志鹏等七八个人。 
  隋海涛认为,记忆最深,描述最准确的就是玉素甫。当时白宝山在他的肉摊前走来走去,站的时间最长,他们又面对面说过话,这个汉人的模样给他下了很深的印象。当时案件还没有发生,玉素甫并不慌张。 
  可以说,白宝山的这张画像,主要是依据玉素甫的叙述完成的,画好后反复征求他的意见,做了局部的修改。 
  然后请第二个目击证人,再请第三位目击证人,—一对画像进行校正。 
  隋海涛说:“宾馆保安马志鹏追踪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但由于他始终跟在身后,对方一回头他就要躲枪,看不清对方的脸。因此,他所提供的形象并不准确。但玉素甫的感觉良好,能够讲述得比较清楚;还有那个个体户塔西甫来提,他也觉得电脑里的画像比较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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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幅画像从听取目击证人的描述,画第一稿,反复进行修订,到最后定稿,先后用了三个小时。 
  8月19日下午5时,摹拟画像完成。然气拍成照片,洗印200张,6点钟,随市局的通报一起下发。 
  在侦破白宝山案的过程中,隋海涛的摹拟画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事后看,他的画像,是比较像白宝山的。当然,另一幅关于吴子明的画像不大像。因吴子明始终没打枪,现场目击者对他注意得较少,没留下太多的印象。 
  隋海涛为此荣立了三等功。 
  四、现场物证的启示 
  刑侦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他们能够在很短时间内,迅速描摹出他们并未经历的事情,画出现场图,再现当时作案的过程和背景;他们还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不多的物证,准确地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层面、基本性格、习惯动作等,并能顺藤摸瓜,形成重大线索。这就是张海所说的,我们还有现场这个武器。 
  乌鲁木齐市局刑侦处的技术工作由副处长刘豪杰负责。刘豪杰个子较高,长脸型,性格沉稳,有着典型的技术干部的特点,无把握的话不说,说出来就要有充足的根据。在他的主持下技术科对“8·19”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了详尽的鉴定分析。 
  “8·19”案现场提取的物证主要有: 
  一、“五六”式步枪子弹弹壳12枚。 
  二、弹头3枚,弹头钢芯2枚,弹头披甲1枚。 
  三、获取包枪用的红底白花晴纶毛线毯一块。 
  四、自制白色毛毯手提袋一个。 
  五、犯罪嫌疑人作案中佩戴的墨镜一副。 
  技术科对现场获取的弹壳、弹头进行鉴定,已于8月19日当天把案件与石河子两案并在一起,这使我们的侦查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太阳镜的鉴定情况如下: 
  1:为普通蓝灰色玻璃镜片,赛璐璐镜架; 
  2.新旧程度分析,该太阳镜为新近购买,佩戴时间为7—15天; 
  3.此种太阳镜因质量较差,眼镜店没有销售,一般都在地摊上出售; 
  4.质量分析,该镜不能长时间佩戴,时间长会产生头晕现象; 
  5.销售价格在5—20元之间。 
  由此推断,犯罪嫌疑人生活层次不高,可能长期在下边(兵团、农场)居住。 
  白色自制手提袋的鉴定分析: 
  1.手提袋长83厘米,宽40厘米,为白色羊毛、锦纶混纺布料; 
  2.手提袋原料系造纸原网机上的滤布; 
  3.缝制手提袋的线有三种,一是单股白色尼纶线,二是单股黑色尼纶线,三是三股右旋棕色晴纶线; 
  4.缝制方式:在手提袋底部,有一道白色和一道黑色尼纶线,为机器缝制。底部一道棕色线为手工缝制,其他部位只有棕色线,全部为手工缝制; 
  5.手提袋的两根提带长70厘米,宽3厘米,为绿色帆布,帆布较旧,一条已呈白色。 
  手提袋是现场遗留的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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