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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大策略-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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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款是“年逾百岁者”!一个人偶然活到了一百岁,居然也可以与学术技艺上的著
作发明享受同等的褒扬!这已是不伦不类可笑得很了。再看那条例施行细则解释第
一条第二款的“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如下:弟二条:褒扬条例第一条第二款
所称之“节”妇,其守节年限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以后者。但年末五十而身
故,其守节已及六年者同。
第三条:同条款所称之“烈”妇“烈”女,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忿自尽,
及夫亡殉节者,属之。
第四条:同条款所称之“贞”女,守贞年限与节妇同。其在夫家守贞身故,及
未符年例而身故者,亦属之。
以上各条乃是中国贞操问题的中心点。第二条褒扬“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
岁以后”的节妇,是中国法律明明认三十岁以下的寡妇不该再嫁;再嫁为不道德。
第三条褒扬“夫亡殉节”的烈妇烈女,是中国法律明明鼓励妇人自杀以殉夫;明明
鼓励未嫁女子自杀以殉未嫁之夫。第四条褒扬未嫁女子替未婚亡夫守贞二十年以上,
是中国法律明明说未嫁而丧夫的女子不该再嫁人;再嫁便是不道德。
这是中国法律对于贞操问题的规定。
依我个人的意思看来,这三种规定都没有成立的理由。
第一。寡妇再嫁问题这全是一个个人问题。妇人若是对他已死的丈夫真有割不
断的情义,他自己不忍再嫁;或是已有了孩子,不肯再嫁;或是年纪已大,不能再
嫁;或是家道殷实,不愁衣食,不必再嫁,——妇人处于这种境地,自然守节不嫁。
还有一些妇人,对他丈夫,或有怨心,或无恩意,年纪又轻,不肯抛弃人生正当的
家庭快乐;或是没有儿女,家又贫苦,不能度日;——妇人处于这种境遇没有守节
的理由,为个人计,为社会计,为人道计,都该劝他改嫁。贞操乃是夫妇相待的一
种态度。夫妇之间爱情深了,恩谊厚了,无论谁生谁死,无论生时死后,都不忍把
这爱情移于别人,这便是贞操。夫妻之间若没有爱情思意,即没有贞操可说。若不
问夫妇之间有无可以永久不变的爱情,若不问做丈夫的配不配受他妻子的贞操,只
晓得主张做妻子的总该替他丈夫守节;这是一偏的贞操论,这是不合人情公理的伦
理。再者,贞操的道德,“照各人境遇体质的不同,有时能守,有时不能守;在甲
能守,在乙不能守。”(用与谢野晶子的话)若不问个人的境遇体质,只晓得说
“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只晓得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用程
子语);这是忍心害理,男子专制的贞操论。——以上所说,大旨只要指出寡妇应
否再嫁全是个人问题,有个人恩情上,体质上,家计上种种不同的理由,不可偏于
一方面主张不近情理的守节。因为如此,故我极端反对国家用法律的规定来褒扬守
节不嫁的寡妇。褒扬守节的寡妇,即是说寡妇再嫁为不道德,即是主张一偏的贞操
论。法律既不能断定寡妇再嫁为不道德,即不该褒扬不嫁的寡妇。
第二,烈妇殉夫问题寡妇守节最正当的理由是夫妇间的爱情。妇人殉夫最正当
的理由也夫主妇间的爱情。爱情深了,生离尚且不能堪,何况死别?再加以宗教的
迷信,以为死后可以夫妇团圆。因此有许多妇人,夫死之后,情愿杀身从夫于地下。
这个不属于贞操问题。但我以为无论如何,这也是个人恩爱问题,应由个人自由意
志去决定。无论如何,法律总不该正式褒扬妇人自杀殉夫的举动。一来呢,殉夫既
由于个人的恩爱,何须用法律来褒扬鼓励?二来呢,殉夫若由于死后团圆的迷信,
更不该有法律的褒扬了。三来呢,若用法律来褒扬殉夫的烈妇,有一些好名的妇人,
便要借此博一个“青史留名”;是法律的褒扬反发生一种沽名钓誉,作为不诚的行
为了!
第三,贞女烈女问题未嫁而夫死的女子,守贞不嫁的,是“贞女”;杀身殉夫
的,是“烈女”。我上文说过,夫妇之间若没有恩爱,即没有贞操可说。依此看来,
那未嫁的女子,对于他丈夫有何思爱?既无恩爱,更有何贞操可守?我说到这里,
有个朋友驳我道,“这话别人说了还可,胡适之可不该说这话。为什么呢?你自己
曾做过一首诗,诗里有一段道:我不认得他,他不认得我,我却常念他,这是为什
么?
岂不因我们,分定常相亲?由分生情意,所以非路人。
海外土生子,生不识故里,终有故乡情,其理亦如此。
依你这诗的理论看来,岂不是已订婚而未嫁娶的男女因为名分已定,也会有一
种情意。既有了情意,自然发生贞操问题。你于今又说未婚嫁的男女没有恩爱,故
也没有贞操可说,可不是自相矛盾吗?“
我听了这番驳论,几乎开口不得。想了一想,我才回答道:我那首诗所说名分
上发生的情意,自然是有的;若没有那种名分上的情意,中国的旧式婚姻决不能存
在。如旧日女子听人说他未婚夫的事,即面红害羞,即留神注意,可见他对他未婚
夫实有这种名分上所发生的情谊。但这种情谊完全属于理想的。这种理想的情谊往
往因实际上的反证,送完全消灭。如女子悬想一个可爱的丈夫,及到嫁时,只见一
个极下流不堪的男子,他如何能坚持那从前理想中的情谊呢?我承认名分可以发生
一种情谊,我并且希望一切名分都能发生相当的情谊。但这种理想的情谊,依我看
来实在不够发生终身不嫁的贞操,更不够发生杀身殉夫的节烈。即使我更让一步,
承认中国有些女子,例如吴研人《恨海》里那个浪子的聘妻,深中了圣贤经传的毒,
由名分上真能生出极浓挚的情谊,无论他未婚夫如何淫荡,人格如何堕落,依旧贞
一不变。试问我们在这个文明时代。是否应该赞成提倡这种盲从的贞操?这种盲从
的贞操,只值得一句“其愚不可及也”的评论,却不值得法律的褒扬。法律既许未
嫁的女子夫死再嫁,便不该褒扬处女守贞。至于法律褒扬无辜女子自杀以殉不曾见
面的丈夫,那更是男子专制时代的风俗,不该存在于现今的世界。
总而言之,我对于中国人的贞操问题,有三层意见。
第一,这个问题,从前的人都看作“天经地义”,一味盲从,全不研究“贞操”
两字究竟有何意义。我们生在今日,无论提倡何种道德,总该想想那种道德的真意
义是什么。《墨子》说得好:子墨子问于儒者日,“何故为乐?”日,“乐以为乐
也。”子墨子日,‘子未我应也。今我问日,’何故为室?‘日,’冬避寒焉,夏
避暑焉,室以为男女之别也,‘则子告我为室之故矣。今我问日,’何故为乐?‘
日,’乐以为乐也‘。是犹日,’何故为室?‘日,’室以为室也‘。“(”公孟
篇“)
今试问人“贞操是什么?”或“为什么你褒扬贞操?”他一定回答道,“贞操
就是贞操。我因为这是贞操,故褒扬他。”这种“室以为室也”的论理,便是今日
道德思想宣告破产的证据。故我做这篇文字的第一个主意只是要大家知道“贞操”
这个问题并不是“天经地义”,是可以彻底研究,可以反复讨论的。
第二,我以为贞操是男女相待的一种态度,乃是双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于女
子一方面的。由这个前提,便生出几条引申的意见:一、男子对于女子,丈夫对于
妻子,也应有贞操的态度;二、男子做不贞操的行为,如嫖妓娶妾之类,社会上应
该用对待不贞妇女的态度来对待他;三、妇女对于无贞操的丈夫,没有守贞操的责
任;四、社会法律既不认嫖妓纳妾为不道德,便不该褒扬女子的“节烈贞操”。
第三,我绝对的反对褒扬贞操的法律。我的理由是:一、贞操既是个人男女双
方对待的一种态度,诚意的贞操是完全自动的道德,不容有外部的干涉,不须有法
律的提倡。
二、若用法律的褒扬为提倡贞操的方法,势必至造成许多沽名钓誉,不诚实,
无意识的贞操举动。
三、在现代社会,许多贞操问题,如寡妇再嫁,处女守贞,等等问题的是非得
失,却都还有讨论余地,法律不当以武断的态度制定褒贬的规条。
四、法律既不奖励男子的贞操,又不惩男子的不贞操,便不该单独提倡女子的
贞操。
五、以近世人道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烈女杀身殉夫,都是野蛮残忍的法
律,这种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
民国七年七月原题《贞操问题》
五 共鸣 贞操就是爱情吗
先生对于这个问题共分五层。第一层的大意是说:夫妇关系,爱情虽是极重要
的分子,却不是惟一的条件。……贞操虽是对待的要求,却并不是以爱情有无为标
准,也不能仅看做当事者两个人的自由态度。……因为爱情是盲目而极易变化的。
这中间须有一种强迫的制裁力。……爱情之外,尚当有一种道德的制裁。简单说来,
就是两方应当尊崇对手的人格。……爱情必须经过道德的洗炼,使感情的爱变为人
格的爱,方能算的真爱。……夫妇关系一旦成立以后,非一方破弃道德的制裁,或
是生活上有不得已的缘故,这关系断断不能因一时感情的好恶随便可以动摇。贞操
即是道德的制裁人格的义务中应当强迫遵守之一。破弃贞操是道德上一种极大罪恶,
并且还毁损对手的人格,绝不可以轻恕的。
这一层的大旨,我是赞成的。我所讲的爱情,并不是先生所说盲目的又极易变
化的感情的爱。人格的爱虽不是人人都懂得的(这话先生也曾说过),但平常人所
谓爱情,也未必全是肉欲的爱;这里面大概总含有一些“超于情欲的分子”,如共
同生活的感情,名分的观念,儿女的牵系,等等。但是这种种分子,总还要把异性
的恋爱做一个中心点。夫妇的关系所以和别的关系(如兄弟姊妹朋友)不同,正为
有这一点异性的恋爱在内。若没有一种真挚专一的异性的恋爱,那么共同生活便成
了不可终日的痛苦,名分观念便成了虚伪的招牌,儿女的牵系便也和猪狗的母子关
系没有大分别了。我们现在且不要悬空高谈理想的夫妇关系,且仔细观察最大多数
人的实际夫妇关系究竟是什么样子。我以为我们若从事实上的观察作根据,一定可
以得到这个断语:夫妇之间的正当关系应该以异性的恋爱为主要元素;异性的恋爱
专注在一个目的,情愿自己制裁性欲的自由,情愿永久和他所专注的目的共同生活,
这便是正当的夫妇关系。人格的爱,不是别的,就是这种正当的异性恋爱加上一种
自觉心。
我和先生不同的论点,在于先生把“道德的制裁”和“感情的爱”分为两件事,
所以说“爱情之外尚当有一种道德的制裁”。我却把“道德的制裁”看作即是那正
当的,真挚专一的异性恋爱。若在“爱情之外”别寻夫妇间的“道德”,别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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