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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碑-中国六十年代大饥荒纪实-第19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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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一:《柳荫区石坝公社抢治疾病情况的报告》,1962年1月28日,中共四川省委收文'62'643号。
林翩天、吴国宪:《关于四川情况的报告》,1962年3月2日,
省委工作组:《关于新繁县河屯公社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意见》,1962年3月。
《陈国栋同志给李先念副总理的报告》(其中谈到四川问题),1962年3月17日
《周颐同志关于西昌地区点滴情况汇报》,1962年5月27日 '62'收文2290号。
省委除害灭病办公室:《疾病情况》1962年7月24日,收文号:147号。
四川省经济计划委员会:《对我省历年粮食产量的分析(资料)》,1962年7月25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秘书处1962年7月26日印。
中央统战部工作组:《四川省大足县土桥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多吃多占问题的调查》,1962年8月24日。
中央工作组统战部小组:《四川省江北县兴隆区包产到户的情况》,中央工作组长统战部小组编《情况简报》第12期,1962年8月28日。
李定邦:《雅安地区当前生产、生活情况》,1962年9月4日。
中央工作组(统战部小组)编《情况简报》(第24期),1962年10月13日:《四川省合川县三年来公社一级党委书记受批判、处分面达60%》。
《内江猪只减少的情况》,见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部办公室印《农村工作简报(第83号)》。
中共郫县县委:《郫县五级干部会议关于劳动力问题的讨论》。
安徽省:
中共凤阳县委工交部:《关于1958年度工交部的总结报告》,1958年12月。
中共凤阳县委:《赵从华的反党罪恶材料》,1959年10月30日。
中共凤阳县委:《凤阳县整风开展情况》1959年12月8日。
中共蚌埠市委节约粮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普遍推广先进做饭方法的报告》,1960年1月26日。
《陡沟公社关于开展三反整风运动情况总结报告》,1960年7月18日无为县委转发。
曾庆梅:《关于萧县马井公社部分干部违法乱纪的情况报告》,1960年8月4日。
中共凤阳县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的试点情况报告》,1960年11月24日。
中共无为县委:《贯彻中央12条紧急指示信的情况》,1960年11月27日。
程光华:《全民动手,大办代食品》,1960年11月29日。
赵玉书代表县委在五级干部扩大会议上的检查(第一次检查材料)》,1961年,1月7日。
《中共凤阳县委五级干部扩大会议简报》第四期(1961年1月8日)、第五期(1月9日)、第六期(1月10日)。
《凤阳县赵玉书同志在县委在五级干部扩大会议上第二次补充检查》,1961年1月15日。
陈振亚:《关于凤阳问题的报告》,1961年2月1日。
中共凤阳县委:《关于小溪河公社坏人当道情况所调查报告》,1961年2月10日。
凤阳县委调研组:《关于政府城公社四凤大队三包四定工作简报》(第一期)、(第二期)。
凤阳县委:《整风整社工作简报》(16期),1961年3月14日。
《程光华同志代表蚌埠市委所作的检查报告》(记录稿),1961年3月18日。
蚌埠市1961年三级干部会议简报,《对省委的意见和要求》。
中共蚌埠市委:《进一步发动组织群众采集野菜的指示》,1961年3月26日。
《武店公社党委关于整风整社工作情况的报告》,1961年4月18日。
凤阳县《科局长整风会议纪录》,1961年8月9日。
马维民同志在县委三级会议上的讲话:《凤阳县两年来的经验教训》,1961年8月24日。
(蚌埠)市委压缩城镇人口领导小组:《关于进上步压缩城镇人口和精简职工的工作意见》,1961年11月17日。
中共凤阳县委:《关于五风情况》,1961年11月7日。
蚌埠市除害消灭病领导小组:《关于防治疾病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1961年11月17日。
中共凤阳县委:《关于改正“责任田”和改正包产到组的工作情况汇报》,1963年3月10日。
吉林省:
吉林省检察院党组:《关于打击违犯粮食政策、破坏粮食征购的犯罪情况报告》,1958年2月13日。
吉林省检察院党组:《关于当前部分地区粮食紧张情况的报告》,1958年4月30日。
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监察厅:《及时惩处违反和破坏粮食政策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粮食征购工作顺利进行的初步意见》,1959年1月9日。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六级干部会议简报》第一期,1959年3月11日。
吴德:《吉林省六级干部会议总结》,1959年3月21日。
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当前粮食情况的报告》,1959年6月9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少数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情况的报告》1959年8月5日。
吉林省政法联合办公室:《关于战役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草稿)》,1959年8月10日。
1959年8月26日到9月10日,省委扩大会议文件(传达贯彻庐山会议)。
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在农村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政策,彻底杜绝自杀现象的通报》,1960年2月20日。
中共吉林省委监察委员会第二书记岳林在中国共产党吉林省第二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1960年3月。
吉林省副省长王奂如在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关于安排人民生活问题》,1960年3月21日,会议秘书处3月22日印。
中共吉林省委批转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1959年全省批捕人犯情况的报告》,1960年4月4日。
中共四平地委:《关于双辽县发生农村人口盲目外流情况的报告》,1960年6月15日。
中共吉林省政法委党组:《关于调整1960年捕人、杀人控制数字的报告》,1960年7月18日。
中共吉林省委:《批发栗又文同志在省三级干部会上关于粮食工作的总结发言》,1960年10月31日。
吴德在吉林省三级干部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60年11月10日。
中共吉林省委:《关于粮食工作报告》1960年11月14日4。
吴德在省委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关于粮食征购和生活安排问题》,1960年12月17日。
省、市、县委工作组:《铁岭县汎河公社整风整社试点工作总结》,中共辽宁省委1960年12月25日报送东北局。
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大搞代食品的情况》,1961年1月7日。
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东北地区大搞代食品情况的报告》,1961年1月18日。
东北局财委:《关于三省财贸部长座谈会对抓好代食品安排人民生活的意见报告》,1961年1月25日。
中共吉林省委:《关于防止旅客非正常死亡情况的报告》,1961年2月10日。
中共吉林省委:《关于粮食情况和生活安排问题的报告》,1961年2月11日。
东北局农委工作组、黑龙江省委工作组:《向阳川人民公社整风整社试点工作报告》,1961年2月15日。
(延边州委干部)何建中来电记录:汇报当地饥饿情况,1961年3月4日晚。
吉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洮安县两个管理区发生浮肿病情况的调查报告》,1961年3月11日。
中共吉林省委:《严格制止各事业企业单位擅自占用公社和耕地的紧急通报》,1961年4月17日。
《吴德同志写给主席的第一封信》,1961年5月9日。
《吴德同志写给主席的第二封信》,1961年5月10日。
宋振庭:《关于怀德县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整党整社的报告》,1961年5月10日。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关于制止某些群众扒树皮、损坏公共设施的报告》,1961年5月11日。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关于制止某些群众扒树皮、损坏公共设施的报告》,1961年5月11日。
吉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防治当前几种主要疾病的报告》,1961年6月2日。
阮泊生:《怀德县当前生产及生活安排方面的情况汇报》,1961年7月27日。
吉林省公安厅党组、吉林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坚决制止自由流动人口的意见报告》,1961年10月30日。
《徐守身同志在省委召开的整顿城市治安秩序电话会议上的讲话》,1961年11月2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秘书处1961年11月6日印发。
《关于粮食情况的汇报提纲(草稿)》,1961年11月29日。
张士英:《抚松县发展人参生产问题的报告》1961年12月7日。
《崔次丰同志在全省统一行动打击盗窃和投机倒把活动的座谈会上的总结发言》,1962年1月10日。
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厂矿企业建立农副业生产基地情况的报告》,1962年1月20日。
中共吉林省委财贸部:《关于召开农村生活安排会议的报告》,1962年3月5日。
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职工家属参加自给性农副业生产的调查报告》,1962年11月9日。
辽宁省
中共辽宁省委工作组:《铁岭县汎河公社整风整社试点工作总结》,1960年,12月15日。
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在职工家属中进行以粮食为中心的教育运动和安排好群众生活的情况报告》,1961年1月19日。
江苏省:
江渭清在中国共产党八大二次会议上的发言:《政治挂帅,以生产为中心,带动各项工作一道前进》,1958年5月。
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学习和宣传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报告和决议的通知》,1958年5月8日。
江苏省委整社检查团扬州分团:《在工作中所感到的几个问题向省委汇报》,1959年2月12日。
《南通县委关于石港人民公社粮食问题的调查报告》,1959年3月24日,
颜景詹1959年4月15日上午电话汇报:《关于人民生活问题》,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编印。
粮食部工作组:《关于宝应、宜兴两县粮食问题的调查报告》,1960年6月25日。
《殷炳山同志在县、市委第一书记会上的讲话》,1960年7月22日。
孙海光给省委的信,省委韩批给书记阅。1960年7月25。
《向干部提八条意见》,整风整社《大会简报》第二期,1960年7月28日。
《西冯大队近几什么没有大跃进》,1960年8月4日。
上海局办公室:《江苏省工作组来信》,1960年8月24日。
卢敬给省委的信:《吴县东桥公社强迫命令违法乱纪为什么这么严重》,1960年9月5日。
《省委驻建湖县天美公社蒿崙大队工作组第一次报告》,1960年9月18日。
江苏省委派赴丹阳县工作组(即重工业厅丘陵山区工作给)给省委的报告,1960年9月20日。
宋超、郭铁松、李震给省委、扬州地委、江都县委的信,1960年9月25日。
省委工作组:《关于常熟县白茆公社浮夸产量的调查报告》,1960年10月18日。
江苏省委、镇江地委溧水工作组:《省地委工作组关于溧水县委常委整风的情况报告》,1960年10月19日。
《上海局杨主任关于丰、沛、东海县情况向地委的汇报》,1960年10月30日。
中共苏州地委:《莫城公社贯彻“十二条”第一步的情况简报》,1960年11月。
中共江苏省委驻建湖县天美公社郑南大队工作组:《关于一平二调“共产风”“浮夸风”的调查材料》,1960年11月15日。
淮阴市五里公社八大队省委工作组:《关于淮阴市五里公社第八大队“四风”情况的调查报告》,1960年11月16日。
江苏省委东台县工作组刘子见:《关于卢南大队纠正“共产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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