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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典-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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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克劳德·阿·爱尔维修(Claude
A,Helvetius,1115—1771),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杰出代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活动家的思想先驱之一。——译注
②保尔·昂利·霍尔巴赫(Paul
Henri Holbach,1723—1789),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主要代表,法国的革命资产阶级思想家,《百科全书》的编纂者之一。——译注
摩莱里最重要的一部著作《自然法典》发表于1755年。这篇阐述共产主义原则的论文是匿名出版的。从那时直到十九世纪这一漫长的岁月里,人们一直认为这是狄德罗①写的;在1772—1773年,人们把《法典》列入阿姆斯特丹和伦敦的大百科全书派著作的两个版本的篇目中。狄德罗本人并没有参与这两个版本的准备工作,而且甚至有两部著作出版以后,他也认为,没有必要(不管这是怎样稀奇古怪)去反驳广为流传的他是《法典》的作者的说法。当然,他的沉默只能使这种说法更加证实。1796年在审判制造所谓“平等派的密谋”这个共产主义组织的参加者时,巴贝夫②曾在自己的辩护词中援引了狄德罗,肯定狄德罗是《自然法典》的作者和共产主义的导师。十八世纪启蒙哲学的敌人们(特别是拉加尔普③)在十九世纪初期曾经广泛利用这种传说作为破坏启蒙哲学的这位最伟大代表人物之一的名誉的手段。就在这时,狄德罗的辩护人力图为他开脱共产主义的罪名,并且为了这个目的,搜集了一切能够搜集到的材料来“恢复”狄德罗这位《法典》的假作者的名誉,同时把该书的真正作者的名字确定了下来,永远把他列入了现代共产主义先驱者的行列。1841年,维尔加尔德第一次用摩莱里的名字出版了《法典》。
①德尼·狄德罗(Denis
Diderot,1713—1784),法国伟大的启蒙运动者,唯物主义哲学家,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大思想家,百科全书派的创始人和《百科全书》的编辑。——译注
②格拉古·巴贝夫(Francois
Babeuf,1760—1797),法国革命家,空想共产主义者,是平均共产主义者的思想家之一,领导“平等派的密谋”纲领,1796年5月密谋泄露,1797年5月27日被杀害。——译注
③让·法朗莎·德·拉加尔普(Жан Франсуа де
Лагарп,1739—1803),法国戏剧家。十八世纪末叶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堕落成反动分子。——译注巴贝夫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他指出狄德罗和摩莱里是自己的导师。巴贝夫主义的思想渊源于摩莱里的学说。当然,作为革命共产主义者的巴贝夫主义者和这位导师中间隔着资产阶级大革命,因而他们就不得不以某种方式把十八世纪中叶的这位有些过时的启蒙学者的学说吸收到当时的经验和要求里。但是无论如何他们是和这位导师紧密地连系起来了,可见《法典》对于他们的影响是无可争辩的。
但是,摩莱里之所以值得我们注意和研究,不仅由于他是巴贝夫和“平等派”的导师。摩莱里这部书的直接的宣传作用不能仅限于十八世纪范围以内。摩莱里对于下一代的共产主义者,即对于十九世纪前半叶的空想共产主义者来说,也是一位导师。1830—1840年,法国共产主义情绪重新高涨起来,这时人们又重新对共产主义的老作家们发生了兴趣,其中,除了巴贝夫主义者(邦纳罗蒂①)而外,摩莱里也占有首要地位之一。显然,摩莱里对卡贝②的空想共产主义也发生了影响。当时一本最富有独到见解的共产主义书籍的作者,即空想共产主义的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德萨米①就不止一次地指出摩莱里是共产主义理论的最高权威,是自己的直接先驱者。在这个时期的其他共产主义的体系中,对《自然法典》也作了某种程度的介绍。
①菲力普·邦纳罗蒂(Filippo
Buonarrotti,1761—1837),法国革命家,巴贝夫运动的历史学家,原籍意大利,是巴贝夫“平等派的密谋”的主要参加者之一,对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革命家有过很大影响。——译注
②埃蒂耶纳·卡贝(Etienne
Cabet,1788—1856),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波旁王朝复辟后成了秘密烧炭党党员,1830
年七月革命的积极活动家。在哲学观点上他是唯心主义者。——译注
①德萨米(Th(odore
Dezamy,1803—1850),法国空想共产主义革命派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是《公有法典》。——译注
在空想社会主义发展的所谓唯理论的阶段,摩莱里是一位典型的代表。唯理论是唯心主义社会哲学的一个派别,它的特征是把理性制度和非理性制度对立起来。某种适合于自然和理性的制度是存在着的。它也许已被理性所“发现”,并且已被理性从人的天性中引伸出来。现存的社会制度是非理性的,它是人类理性愚昧和错误的结果。为了过渡到理性制度,必需使理性的光芒驱散无知的黑暗。必须发现真理,在人间传播,因而真理也就不能不取得胜利。人类的历史就是这样由人类理性的过错以及对理性的发现而形成的。
我们可以看到,从托马斯·莫尔②开始直到十九世纪所有的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都具有这种唯理论观点的因素。莫尔认为他所描述的乌托邦制度,从人们的世俗利益的观点看来,是最合理的、最适宜的制度。这个制度之所以好,是由于它符合人的自然规律、人的自然爱好和人的最可靠的领导者——理性。另一方面,傅立叶的“社会法典”即在社会关系中保证和谐的规范的总和,也是他用纯逻辑的方法从人的最基本的天性、从人的情欲中引伸出来的。“社会法典”的原理适合于自然的和理性的要求。对于早期的即十七和十八世纪的社会主义体系说来,唯理论是一切体系的基础。愈是接近十九世纪中叶,在各种社会主义的理论中,历史现实主义的色彩就愈浓;在这些理论中,我们就愈能够找到更多的对社会关系的唯物观的萌芽。但是社会主义要彻底从唯理论的传统中摆脱出来,只有在它和乌托邦断绝关系,并且在辩证唯物主义中找到真正的科学基础的时候才有可能。
②托马斯·莫尔(Thomas
Moore,1478—1535),空想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之一,杰出的学者,人道主义者。他生于英国伦敦的一个法官家庭,就学于牛津大学。亨利八世时历任国家要职,后因被控”叛国”罪而被处死刑。——译注
十六—十七世纪产生的唯理论的社会哲学,是正在上升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当时先进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手里最漂亮的工具,他们用它来和不合乎理性要求的封建秩序的根本原理作斗争,用它来建立新兴资产阶级的理性的和自然的秩序的基础。由于唯理论观点对空想社会主义发生了深刻的影响,所以研究空想社会主义发展史中的那样一个时期就具有很大好处,而这种影响在当时是具有非常大的力量的。摩莱里无疑是当时最有独到见解的社会主义思想家。他的《自然法典》是“唯理论的”社会主义的最鲜明的和最彻底的范例。
我们已经看到“人的本性”的概念在唯理论的社会理论中占有怎样的地位。关于从自然界脱胎出来的那种人的观念,即关于摆脱了这种或那种社会制度给他灌输的一切东西的那种人的观念、关于“一般人”具有自然特性的观念,是不以时间地点为转移的,因此在十八世纪中叶,这种观念就广泛地流传开来,几乎被普遍地使用着。抽象的“自然人”是“自然”法的学说的——意识到的或没有意识到的——前提,而自然法是一种产生于人的本性的规范的体系。在摩莱里以前,自然法的学说,唯理论世界观的这个产物,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初的哲学家和法律学家,如霍布斯①、斯宾诺莎②、格劳秀思③、普芬多夫④等人的学说中,就已经形成了完善而典范的形态。可以说,唯理论的社会思想几乎是不懂得用别的方法来分析社会的和政治的现象的。唯理论所宣传的“合理的”秩序(它之所以是合理的,是因为它是用逻辑的方法从某些公理的前提中引申出来的)同时也是“自然的”秩序,因为逻辑过程的出发点是“人的本性”。“Nunquam
aliud natura,aliud sapientia dicit”(自然所说的与智慧所说的永远是一样的——译者)——这是摩莱里在其《人类理智论》(1743年)中引用了朱味那尔⑤的一句话。
①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国唯物主义思想家,大资产阶级思想家。——译注
②巴鲁赫·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1632—1677),伟大的荷兰哲学家,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按其政治观点来说,是资产阶级民主阶层的思想家。——泽注
③雨果·格劳秀思(Hugo
Grotius;1583—1645),荷兰法学家,哲学家,资产阶级国务活动家、资产阶级国际法学说的创始人。是自然法的早期理论家之一。——译注
④普芬多夫(Samuel don Punfendorf,1632—1694),德国法律学家和历史学家。——译注
⑤捷齐姆·朱味那尔(Децим Ювенал,生于公元60年代——卒于公元127年后),罗马的大讽刺诗人。——译注
从这些前提出发,也就产生出一种在十八世纪广泛流行的历史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类的生活是从“自然”状态开始的,那时,人只是依从他的本性所赋与他的那些规范而生活的。在这种观点看来,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就是人类丧失这种幸福状态而过渡到受脱离自然界及其控制的实在法的支配。自然状态这个观念,好象是关于古老传说中古人的“黄金时代”的唯理论的不同的说法。在十七世纪,特别是在十八世纪初期,不仅在理论文章中,而且在不同于被文明搞坏了的欧洲人的“善良野人”的美术绘画中,也都不止一次地反映了这种思想。可见,摩莱里在分析社会关系的时候,自己就已经有了很熟悉的道路可走了。自然人——自然法——自然状态,——所有这些阶段都不止一次地被唯理论的社会思想研究过。
“在道德的领域内,天性只有一个,它是永恒的、不变的”,——这就是摩莱里的社会理论的基本原则。人性的规律永远是不改变的。诚然,事实告诉我们,习俗在变化,野蛮民族和文明民族也在变化,但这决不是说,它们的天性也发生了变化;这只是说明一些民族脱离了天性的某些常规,而其余的常规对于这些民族说来仍然是正确的。民族被破坏了,但天性并没有被破坏。“人离开了真理,但真理并没有灭亡”。任何一个民族如果能切实执行自然界的要求,那么他们就能适应自然规律。①立法者的理性任务在于理解自然规律,并且找出一条原理,让人们有所依据而不至于远离自然,这也就是说从自然的规律当中作出适当的结论。人类社会为了要变成幸福的和有道德的社会,就必须按照自然法典来生活。
①参看本书第35页。
“自然”的思想是摩莱里体系中的中心思想,但是这个思想在他的思想里,也象在十八世纪其他许多启蒙学者和一切早期的社会主义者的思想里一样,是和“上帝”的思想联结在一起的。摩莱里按其哲学观点则和爱尔维修、霍尔巴赫很接近,但摩莱里却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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