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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兵法-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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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这个广告的原始构想可能是想制造一种奇趣,借以出奇制胜,但二百块的形象太特殊,太“怪异”了,当作一种趣味尚可,把他和一种强调健康、明朗效果的运动饮料结合在一起,实在有点突兀。由于他的动作、徒刑和在电视上的角色差不多,实在笨得有“余”,一副“痴痴呆呆”的模样,每次我看到这个广告的时候,都笑弯了腰,心里想:
“我绝对不喝这种饮料,以免喝了就会变成‘二百块’。”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周围的朋友和同事也都有和我一样的想法,只要在办公室里有人喝“越野”运动饮料,就会有同事笑他是‘二百块’。虽然广告的频率很高,却不叫好,更不叫座,白花了许多广告费。
另外一个广告也是个不叫好也不叫座的例子,是种专治感冒、打喷嚏的糖浆。
例:这是个电视广告片,主角是两位台语片谐星,一男一女,男瘦小、女胖大,论身材是个极端的对比。
画面上是一对同订的夫妻,“胖”太太患了感冒,猛打了个喷嚏后用力躺平身子,身边的“小”丈夫,禁不起床的振动,被弹到半空中。广告诉求的,当然不外是喝了“* *”牌感冒糖浆就可以治感冒,问题是这种表现产品特性的手法,未免太“别出心裁”了吧!
读者们如果不健忘的话,应该对这个广告有些印象才是,和前面的“越野”一样,这个广告出现的频率也很高,让人看了也会有种趣味性的效果,男主角是谁?大家都应该知道,是早期台语片红星“矮仔财”,女主角呢?当然就是“玲玲”了。
现在,请问您:
“这是什么牌子的感冒糖浆?”
恐怕您也答不上来吧!这一点也不奇怪,在撰写本文之前,我已问过数十位西药房老板,结果,连药房老板也不知道,这“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
这个牌子的感冒糖浆是否还存活于市场之中,我不得而知,但我却从来没用过,因为这是什么牌子都不知道,要如何试用?而且它的表现方式实在太违反美感了,使我不得不怀疑它的疗效。
广告像水一样,能载舟亦能覆舟,端看怎么表现而已!
反思学(十二)
12??????? 过河拆桥因小失大
在我的房屋中介经验之中,见过不少形形色色的客户,绝大多数都正正派派、规规矩矩地进行交易,但有一种人却喜欢过河拆桥,甚至有时是未过河先拆桥,结果却因此尝到了因小失大的苦果。这里不妨提出来一谈,供读者参考。
客户们之所以过河拆桥,最主要的目的是想省掉中介费,这种心态不但不道德,对中个公司而言,还是件很不公平的事。
对一般人来说,生意买卖是一件简单不过的事,只要一方愿卖,一方愿买,立刻可以付款成交,对于一般小金额的上学开销而言,或许是如此,但如果是大宗或大笔金额交易恐怕就没这么简单了!
以房地产业而言,其中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非常复杂,绝非一般业外人士所能想像,只要有一方稍有“非善意的无知”,甚至居心不良时,纠纷随时会产生,而其中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决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
中介人的角色,就是让买卖双方能在公平原则下进行交易的公正第三者,除了帮双方之间处理各种技术问题之个,还得负担相当的法律责任。严格说来,中介人是靠专业知识吃饭的人,既如此,在服务之余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也就不为过了。
就因为房地产交易的技术性强,风险性高,交易过程中若没有中介人作媒介,无异是将自己投入一个无限变数的危机之中(在笔者数年的房地产中介经验中,就见过无数次光怪陆离、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例,其而局之精巧,用术之高明,令人叹为观止,以后有机会再读者们详谈)、而客户们(买卖双方都有可能)摆脱中介人最常见的方法则是,在中介人接受委托,辛苦企划、投资促销,为买卖双方搭好见面的“桥”后,即以条件差距太大,无法成交为由,拒绝中介居中斡旋,私底下却暗中洽商,等委托中介期满后,即自行成交,表面上看来似乎省下了一笔中介费,其实呢……可能会“偷鸡不着蚀把米”,请看我的亲身经验:
例:3年前,我曾爱托为信义计划区的一户一楼店面作中介,委托价155元,中介服务费为成交价的5%,屋主要求开价为166万。
由于房子的贷款金额过高(125万),每个月连本带利要还银行万元,加上又在巷子里,以店面条件而言,市况并不算好。由于整体条件不全,所以买主并不容易找,这一卖,就卖了一年,最手才由我接手受托销售。
经过我极力促销一个月手,才觅得一位客户,是做洗衣店的,基本条件适合,但只肯出价145万,这个价格在我的权限之外,于是安排双方见面,当面洽谈。
面商过程中,屋主因为房子拖得太久,贷款吃重,又考虑到以145万成交,操作贷款、服务费与增值税后,所剩不多,于是起了歪念,悄悄递了一张名片给买方,并言明要稍做“考虑”,随即离去 。
这个动作,对买方而言,是个强烈的暗示。果然,当天晚上,买方就私下找屋主商谈,愿加价至150万,但条件是须先与中介公司解约,等无合约限制后买方才愿正式签定买卖契约。
买方的提议,正中屋主下怀,如果能私下成交,即能实得145万,不用再付一笔服务费给中介,何况买方自动加价6万至150万,这一来一回之间,等于多赚了12万(5万加上中介费7万)。算盘打定后,第二天即到中介公司来,要求解约,而站在公司立场,自然不愿意花了人力、物力后,情看着快成交了,却还得承受解约的损失,经过一番协商,最后终于屋主付出3%的服务费之后,同意解约。
不料,人算不如天算,完成了,但买方却一直没有进一步消息,屋主忍不住了,回头找买方,买方却很不好意思地对屋主表明:已看中另一户,并付了订金,这一下,屋主傻眼了,原本以为可省下一笔中介服务费,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可亏大了!
各位读者,好戏还在后呢!
半年之后,我又经过该地,发现大门已被贴上封条,是被某银行申请查封扣押了。
相对于3年前,现在的“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已使消费者比以往受到更多的保障。中介人也不断在塑造中介公司的正面形象,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以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消费者可以从容地选择口碑良好的中介公司,放心地把繁琐的买卖交给专业人士处理。别为了省下一点服务费,或为了“白吃午餐”而因小失大,到时候损失的还是自己!
反思学(一三)
13??????? 阵前倒戈的恶客
在《儿子兵法》系系列中,我们谈的主题主要是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行销技巧。第一集出版之后,在各种公开的私下的场合中,有很多同业或同仁不断地问我一个问题:
“行销的过程中,如果客户不断地出‘状况’,要怎么处理?”
这是个很实际,而且发生频率满高的问题,这里不妨一谈。
近年来,消费者主权意识抬头,“有钱就是大爷”的强势心态日益普遍,行销者面对这种被扭曲的消费意识,有时不免大叹生意难为!
在一片“不要让你的权利睡着了”的声音中,相对的,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不要让你的‘责任’睡着了”呢?
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多少会产生瑕疵,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买卖是双方的事,不会一方全对,更不会一方全错。但笔者就“碰”过一个全无交易诚信的客户(卖方),其蛮横无理,是我入行多年来所仅见的,特别提出来给读者参考。
众所周知,金额较大的买卖都会有合约,合约的基本精神是保障买卖双方,也是约束双方在大家都同意的游戏规则下交易。话虽这么说,但对“小人”来说,签字是一回事,至于怎么做,则又是另一回事。只要“老人家”不痛快,合约算那根葱啊!
以房地产中介业而言,在推案之前,一定得有屋主的授权,才可进行销售,如果没有经过授权委托,即进行促销活动,甚至“引诱”客户到现场观看、议价,即有构成诈欺的嫌疑。
反过来说,若客户已经签署委托销售书,即不得任意更改合约内容,更不得解约。很多客户(卖方)抱着一种心态:“我高兴调高价钱,看你中介要怎么办?”
毫不考虑中介业该如何自处,如何对客户(买方)交代?
例:这是个最近才发生的案子。
业主是位30多岁的陈姓女士,身居一家企管顾问公司副总经理一职。以其社会经历与教育程度,理应相当了解合约精神。至少在委托授权期间,应有遵守诺言的基本诚信。谁知事实并非如此!
这位陈女士有户位于内湖的房子,经友人介绍,签定合约后授权中介公司销售,委托总价为165万。
中介公司受托后,立即展开广告促销。一周后,出现一位买主,出价150万,双方差价15万,经中介出面斡旋,业主同意降价显154万,并经签字认可。
经过中介一番“折衷”之后,买方终于同意加价至154万成交,并预付万订金;中介立刻通知业主准备签约,完成一切必要的交易手续。
不料卖方“临阵倒戈”,以价格太低为由,拒绝“成交”,并扬言除非将价格调高至162万元,否则“取消交易”。
这一下子,中介处于夹缝之中,成了照镜子的猪八戒——里外不是人。买方依约付了订金,却迟迟不能完成买卖契约,心里的“不爽”,可想而知;卖方也抱怨卖价过低(虽然是自己签字同意的价格),却展开种种刁难手段。
事情逐渐陷入僵局,买方开始对中介公司施压,要求尽快履行签约手续,否则订金双倍赔偿。中介无奈,只好对卖方发出存证信函,提醒对方,不要忘了自己的法律责任。谁知卖方不但不理会,反而开始“睡不好怪床”:先是挑合约的毛病,然后骂中介公司服务不佳,最后干脆以付款条件来刁难,不但不留一点点交屋尾款,反而要求对方全部付现购买;这还不打紧,甚至要求买方代为清偿贷款,以及支付偿债过程中的所有费用。(一般房地产交易的惯例,卖方的贷款,卖方自行处理;买方贷款,买方自已找银行融资。双方如有困难,中介公司可代为协办,但过程中的任何费用,自然由客户自行负担,与中介无关。)
由于卖方不断地“技术犯规”,刁难买方,自然提高了交易过程中的不稳定性,时间一久,买方终于忍无可忍,开始“反弹”,除了指责卖方的蛮横无理之外,并要求中介公司负起民责任,否则赔钱。
而中介的立场更是为难,买方的反弹并不意外,问题是“震央”来自卖方,并非中介所能控制。以中介的立场,有几个考虑的重点:
一 委托书中已详细载明买方之付款方式,同意配合买方50%以上贷款,而其中并无限制必须全部以现金购买,这一点,卖方明显违约。
二 154万元成交价,完全是经过卖方书面签字同意,焉能在事后又以价格过低而反悔。
三 如买方同意自备款部分提高,甚至改为全部现金,中介可代寻金融机构融资,但其中清偿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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