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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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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调查程序通过一种来自上面的进程逐渐取代了旧的起诉式司法。而规训技术则是偷偷地似乎是从下面侵入基本上是审问式的刑事司法“。现代刑罚的所有重大的扩展变化——对罪行背后的罪犯的关注,对具有矫正、治疗和规范化作用的惩罚的关注,对被视为具有测量、评估、诊断、治疗和改造每个人的不同权力的权威的裁定行为的区分,所有这一切都表明规训检查渗透进司法审问。

现在刑事司法的应用点,即它的“有用的”对象不再是与国王肉体相对立的罪犯肉体,也不是一种理想契约的法律主体,而是受规训的个人。“旧制度”下刑事司法的极端表现是将试君者碎尸万段。这是最强大的权力征服最严重的罪犯的肉体的表现。罪犯被彻底消灭就使得罪行彻底显示自己的真相。今天理想的刑罚目标应该是一种无限期的规训:一种无终止的审问,一种无限扩展乃至精细入微的调查,一种能够同时建立永不结束的卷宗的裁决,一种与冷酷好奇的检查交织在一起的精心计算的宽大刑罚,一种既不停地根据一种不可企及的规范测量差距又竭力促成无限逼近该规范的运动的程序。公开处决是宗教法庭支配下的一种程序的逻辑顶点。把个人置于“观察”之下的做法则是浸透了规训方法和检查程序的司法的自然延伸。因此,对于下述情况,即具有正规的编年资料、实行强制劳动、具有监视与登记机构以及继续执行并扩大法官职能、维持正常状态的专家的分格式监狱,变成现代的刑罚手段,难道还有什么可惊异的吗?对于监狱与工厂、学校、兵营和医院彼此相像,难道值得大惊小怪吗?

第一章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

如果说监狱是与新法典一起诞生的,那就大错特错了。监狱这种形式在刑法体系系统地使用它之前就存在了。当整个社会处在制定各种程序——分配人员,固定他们的空间位置,对他们进行分类,最大限度地从他们身上榨取时间和力量,训练他们的肉体,把他们的连续动作编入法典,维持他们的彻底可见状态,在他们周围形成一种观察和记录机器,建立一套关于他们的知识并不断积累和集中这种知识——时,监狱已经在法律机构之外形成了。如果一种机构试图通过施加于人们肉体的精确压力来使他们变得驯顺和有用,那么这种机构的一般形式就体现了监狱制度,尽管法律还没有把它规定为典型的刑罚。诚然,在18世纪和19世纪之交,有一种拘留刑罚。但是,这实际上是刑罚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形成的强制机制的接受。刑事拘留的“原型”——根特监狱、格洛斯特监狱和沃尔纳街监狱——一标志着这种转变的最早几个明显可见的点,而不是标志着革新或起点。监狱这个惩罚武库中的一个基本因素,确实标志着刑事司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刑事司法走向“人道”。但是,它也是新的阶级权力正在展开的那些规训机制的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规训机制征服了法律制度。在那个世纪之交,一种新的立法把惩罚权力规定为社会以同样方式对所有社会成员施展的一般职能,在这种权力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但是在把拘留变为典型的刑罚时,新立法引进了某种权力特有的支配方式。司法被说成是“平等”的,法律机制被说成是“自治”的,但是它们包含着规训征服的一切不对称性。这种状况就标志着监狱这种“文明社会的刑罚方式”(R。SSi,169)的诞生。

人们能够理解为什么监狱惩罚旋即便具有了不言而喻的性质。在19世纪最初几年,人们还把它视为新奇之物。但是它显得与社会的职能本身是如此紧密而深入地联系在一起,以致它把18世纪改革家所设想的其它一切惩罚手段都抛进忘川。它似乎是历史运动本身的产物,人们别无选择。“立法者使监狱成为我们目前刑罚体制的基础和几乎全部内容,并不是出于偶然,也不是兴之所至。这是观念的进步和道德的改善”(VanMeenan,529一530)。此外,虽然一个世纪之后,这种不言而喻性有所改变,但它并没有消失。我们都意识到监狱的各种弊病,知道虽然它并非无效,但也是有危险的。然而人们无法“想像”如何来取代它。它是一种令人厌恶的解决办法,但是人们似乎又不能没有它。

监狱的“不言而喻”的性质,即我们发现很难割舍它,首先是由于它采用了“剥夺目由”的简单形式。在一个自由受到推崇、自由属于一切人、每个人都怀着一种“普遍而持久”的情感向往自由的社会里,监禁怎么会不成为典型的刑罚呢?这是因为失去自由对一切人都是同样重要的。与罚款不同,这是一种“平等”的惩罚。监禁是最明晰、最简单、最公平的刑罚。此外,它能够用时间来量化刑罚。在工业社会里,有一种工资形式的监禁。这种形式构成了它在经济上的“自我证明”,能够使监禁显得是一种补偿。通过征用犯人的时间,监狱似乎具体地体现了这样的观念:罪行不仅伤害了受害者而且伤害了整个社会。按日、月和年头计算的,在罪行与时间之间定出量化等式的刑罚,有一种经济一道德的自我证明。于是,人们就经常听到这种与严格的刑法理论相反的却与惩罚的作用相一致的说法,即坐牢的人是在“还债”。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用时间来衡量交换是“自然”的,监禁也同样是“自然”的。

监狱的自我证明还基于它自身的角色。它被设想为或被要求成为一种改造人的机构。当监狱进行监禁、再训练、从而造就驯顺者时,纯粹是稍稍有点强化地模仿了在社会中已有的各种机制。在这种情况下,监狱怎么会不被人们一下子就接受了呢?监狱很像是一个纪律严明的兵营、一所严格的学校、一个阴暗的工厂。监狱与它们没有实质上的差别。这两重基础——法律一经济基础和技术一规训基础——使监狱似乎显得是所有刑罚中最直接和最文明的形式。而且正是这两重作用使它坚实可靠。有一点是很清楚的:监狱不是先有剥夺自由的功能,然后再增添了教养的技术功能。它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负有附加的教养任务的“合法拘留”形式,或者说是一种在法律体系中剥夺自由以改造人的机构。总之,刑事监禁从19世纪初起就包括剥夺自由和对人的改造。

让我们回顾一些历史事实。在1808年和1810年的法典以及在此前后的一些措施中,监禁从未被混同于纯粹的剥夺自由。它是或者只能是一种有差别的和最终的机制。有差别是因为,不论囚犯是已被判刑的还是仅仅受到指控,不论他属于轻微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监禁只能采取同样的形式,但是,各种类型的监狱——拘留所、教养院、中央监狱——一应该在原则上或多或少与这些差异相对应,所实行的这种惩罚不仅仅应该在强度上有等级差别,而且在目的上也应各有不同。因为监狱从一开始就有一个明文规定的宗旨:“刑罚有轻有重,刑法不能允许被判处较轻刑罚的人与被判处较重刑罚的人关在同一个地方,……虽然法律规定的刑罚是以抵罪为主要宗旨,但也希望能使犯人改恶从善”(Real,244)。而这种改造应该是监禁的内在效果之一。监禁一惩罚需要有相应的监禁机构:“监狱中应井然有序。这将大大有助于犯人的新生。恶劣的教养、坏榜样的习染、懒惰造成了犯罪。那么,就让我们尽量把这一切腐败渊源堵塞住,让健康道德的准则在监狱中畅行无阻。被强制劳动的犯人会逐渐最终喜欢劳动,当他们获得报酬时,他们将获得劳动的习惯、兴趣和需求。让他们彼此成为劳动生活的榜样。劳动生活很快就将变成一种纯洁的生活。他们很快就会开始对过去有所悔悟。这是产生责任感的先兆。”教养改造技术直接形成刑事拘留的制度框架的一个部分。

我们还应回顾一下监狱改革的运动,因为对监狱功能加以控制并不是一种新近出现的现象,而且似乎也不是由于对其失误有某种认识。监狱“改革”实际上是与监狱本身共始终的。可以说它构成了监狱的发展内容。从一开始,监狱就受制于一系列相伴随的机制。后者的宗旨显然是纠正监狱的失误。但是后者似乎成为监狱本身功能的一部分。它们与监狱的联系极其紧密,并贯穿了监狱的全部历史。因此,随即便产生了关于监狱的繁琐冗长的技术研究,产生了一系列的调查。其中包括1801年夏普塔尔(Chaptal)的调查(其任务是研究用什么办法把现代监狱制度引入法国)、1819年德卡兹(Decaies)的调查、1820年问世的维勒梅(Vilerm6)的著作、1829年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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