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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仁宇文集-第1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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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些事迹重新综合起来,再度考虑,则可以看出因为交通通信的进步,东西两半
球、新旧两世界业已结合为一。开始时,各方不平衡的因素必有一段冲突与摩擦,
同时以强凌弱的形态也不可避免。长期发展之后,局面则趋于平衡。而最先使这庞
大运动发轫的则是所谓的资本主义。
本书以上两章,已断断续续的提及资本主义的精神。荷兰人向外发展,即不能
与这种精神分离。“唯利是图”的野心促使荷兰人敢作敢为。一方面也倚靠这精神,
荷兰才胆敢以蕞尔小国,前后与西班牙、英国、法国和瑞典交战。荷兰人甩脱君权
和神权的束缚,趋利务实,因之整个国家在资本主义领导下发展成为一种组织和一
种运动。这时候其主政者随着社会与经济之潮流,必多少倾向于唯物主义、个人主
义与自由主义,否则无从产生上述的一种赌博与冒险性格。这种不受约束的性格,
也终必与种族主义与帝国主义结不解缘。以前荷兰人企图独占治肉香料的生产,不
惜戕害东南亚土人,又在西半球大规模贩卖人口,亦仍就追随“唯利是图”的宗旨,
不受人道主义约束之故。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研究资本主义,就无法划出一定的界限,将资本主义说成
一种孤立的和抽象的因素。也不能因为资本主义之成为一种组织与一种运动的过程
中产生了某些好与坏的事迹,就凭着这些事迹来臧否资本主义。
站在20世纪的末期,我们承认资本主义是推进现代社会的一种工具,在这种发
展之中,荷兰曾提供实质上的贡献。除非先站在技术的立场,将荷兰独立的沿革和
背景作较详尽的叙述,我们无法确定哪些因素可以在长期历史之发展中算作资本主
义之特质,而哪些因素只能算作个别和偶然的背景。
我们今日泛称的荷兰,正式的国名应为尼德兰王国(KoninkrijkderNederla
nden),她在16世纪独立时,则为尼德兰联邦(UnitedProvinces),或称荷兰共
和国(DutchRepublic),荷兰(Holland)不过是7个省(今则11省)当中之一。
这个国家与比利时、卢森堡在中世纪统称“低地国家”(LowCountries)。其
全部地区里虽有民族语言之不同,在荷兰独立之前却未曾在历史上以如上三个单位
的政治体系出现。荷民过去也缺乏组织自主国家的经验。或因欧洲中世纪封建影响
浓厚,各处地域成为公爵、伯爵世袭的产业及公主、郡主的嫁妆。其有效的政府,
总在最下端。即在1500年前后,西欧之民族国家(nationalstates)只有英国、法
国和西班牙算是粗具胚胎。以上各国疆域完整,界限明显,境内人民语言一致,历
史上又为强有力的王室控制,才能规模粗具的表现一些现代国家的形态。但这种表
现仍极有限度,因为过去政府功能简单,财政权与警察权多为下级威权所操纵(详
第一章)。今后由于新时代的需要,王室准备向全国国民抽税,成立常备军,创设
文官组织(bureaucracy),厘定司法制度,势必与新兴的和旧有的势力发生龃龉。
又因主教(bishop)权责涉及宗教与信仰,更容易引起全国的骚动。西欧近代史里
的好几个世纪,都在这种冲突中度过。英国的内战、法国大革命,即是这种改组的
高潮及尾声。本章要指出的是:低地国家历史上缺乏一个有力的王室,不能参照以
上各国的情形,进入中央集权体制。此地刻不容缓地需要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在这
种双重条件之下,才有荷兰共和国之登场。
另外还有一个妨碍低地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因素,则是其中市镇林立。根据中
世纪的习惯,每个市镇,获得封建诸侯的特许状(charter)而有豁免权(immunit
y),封建法律只行于乡间,城墙之内概不适用。自治的市民(burgher)有权自行
立法,各诸侯不能直接向市民全面抽税,即使情势需要,封建诸侯向各市镇有所需
求时,也要以磋商及自动捐助的名义承办。大批的市民当初多是穑夫(serf或vill
ein,一般译为“农奴”易生误解,本书统称为穑夫),或是穑夫之子孙。西欧一般
的习惯法,只要在城市里居留一年零一天,即成为市民,有些地方只要101天。但是
在低地国家里,有时只要40天即可以算数。
地产的贬值,也是市民力量抬头、封建力量江河日下的一种象征及推动的力量。
城镇之内虽然市民自治,其地产仍为封建领主所有,当初按裂土分茅(subinfeuda
tion)的方式,由下层掌管不得买卖(如果可以自由买卖,则整个封建制度无法维
持)。可是市民在地产上筑有房舍,他们向封建领主所付地租不能因时价而调整。
所有房屋,根据习惯法为动产。所以在新时代货币流通物价大涨之际,地租已不复
成为一个值得考虑的因素,房租则随着物价而高涨,市民拥有房屋者,逐渐漠视地
主之存在,有喧宾夺主之势。
低地国家经济的发展,也拜地利之赐。阿姆斯特丹已北通波罗的海(其中通过
丹麦与瑞典间之海峡路线为荷兰人首先创用),这整个地区之内又有三条主要河流
来自德、法之腹地,经此而入北海。内中斯克尔特河(Scheldt)与英国之泰晤士河
隔英伦海峡正对,总管这河流入海之安特卫普(Antwerp)与布鲁日(Bruges)(今
日同属比利时)同时成为中世纪以来欧洲之重要港口。低地国家内之法兰德斯(Fl
anders,今日大部分属比利时,各有一部分属于法国及荷兰),13世纪以来已成为
毛织品生产中心,其中无数市镇随着这种手工业之发展而繁荣。本地羊毛供应不及,
则向英国输入,织成的毛布输出远近各地,南至地中海。同时传统的鱼盐之利也没
有被忽视。14世纪以来,随时脑制鲱鱼的方法有了改进,能使北海的水产维持较长
的时间,推销到远地。鱼船和鱼网的设计也全面革新,引起采捕运销之集中。低地
国家北部今日称为荷兰地区的整个经济结构为之改观。
此时整个低地国家分成10个内外的政治单位,布拉班特(Brabant)、格德司
(Guelders)为公国(dukedoms);荷兰与法兰德斯则为郡(counties);尤特列
克特(Utrecht)为主教区(bishopric)。因为社会经济的变化,各诸侯亲王提升
一些贵族,使他们主持内部的经理,由此打破了封建的平衡,使贵族间发生纠葛,
而使低地国家内部的政治复杂化。各诸侯最大的困难是入不敷出,所以又只好向各
市镇让步,以便扩展财源。即如尤特列克特的主教,一方面在尤城加紧管制,一方
面又在四郊支持新兴的市镇。此时各城镇所获得的特权,可以阿姆斯特丹
1400年的新特许状作代表。这特许状承认市政理事会的理事可以各以选举选出
他们的继任,如此当然增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力量。
本书根据欧洲历史学家的作法,概称以上各政治单位为“省”(provincials
tates)。14世纪一个重要的发展则是省议会(Stateassemblies)的抬头。这些省
议会的来源仍是专家们争辩的一个题目,似乎无人能作定论,只是在各省享国的诸
侯王子,因财政的需要,不得不时或召集下属的首长,自己的幕僚,和各市镇内炙
手可热的人士,检讨内政外交政策,已成为13世纪以来的一种趋势。
低地国家的经济发展当然引起四周王国觊觎。英、法、德(德国这时没有统一,
但神圣罗马帝国实质上代表德奥,成为一个较为松疏的组织,而且低地地区很多省
名义上尚是帝国一部分)都曾有吞并这地区的野心。一则由于彼此间的嫉视,二则
由于无人能满足低地国家内部的需要,此谋无法实现。其另外一种手段,则是这些
王室支商经常与低地国家境内10余个省之诸侯亲王联姻。但所缔婚姻立有合同,清
楚规定承继的各种情事。各省的有力人士,即在此时强调他们无意参加诸侯亲王间
的朝代战争,也没有捐输支持这种战争的义务。这种局外中立的立场见诸文字。
15世纪初年,低地国家之10余省,除了东北角之外,全部为勃艮第(Burgundy)
所得,其发展极为曲折,也有浪漫史及传奇性的情调,至今尚有历史家称之为命运
的安排。勃艮策公爵原为法国王室的支裔,所辖之勃艮给在今日法国东北。其获得
低地国家的办法,首先由菲力普公爵与法兰德斯的继承人(后来成为女伯爵的玛伽
莉达)联婚。他遗有三子一女,也透过联姻与这区域内的诸侯亲王结为姻亲。这些
诸侯亲王本来就有不少借婚
姻来维持彼此关系,而布拉班特的女公爵也是玛伽莉达的姑母,女公爵无后,
故将所属地传于侄女,因之此地区也落入勃艮第手中。若照正常关系发展,此三子
一女各立门户,以后也各有千秋,数代之后,与宗主的关系必日趋淡漠,各支裔与
地方的关系加深。但勃艮第这四个房系之中有三个支裔各自向外发展,其继承人或
死于英法百年战争,或死于法国内战,或在低地国家之内争中参与败方而被放逐,
多绝嗣而无后,他们所承继的省份,透过兄终弟及的办法汇归勃艮第之正宗。
所以菲力普之长子绰号为“约翰无畏”(JohntheFear-less)及孙子并号为
“菲力普好人”(PhiliptheGood)继承大统时,勃艮第已将低地国家内各诸侯亲
王一扫而光(其中仍有一些统治不及的地区则在政治上并不重要),尤特列克特及
列日(Liege)主教区之主教则派亲戚家人充任(尤城主教大卫为菲力普好人之私生
子)。这样一来,勃艮第的领域在瑞士至北海之间连成一片,有在今日德法之间造
成第三个大王国的形势。
菲力普好人之子“查理冒失”(CharlestheBold)于1466年嗣位。他们祖孙
三代统治低地国家约50年,极力支持这地区经济的发展。14及15世纪,德国北部的
自由城市联结而成汉撒同盟(HanseaticLeague),有垄断波罗的海至英伦海峡商
业的趋势,并且以武力作商业的后盾。勃艮第的公爵支持荷兰及齐兰(Zeeland,与
荷兰为邻的另一滨海省)的海员,鼓励他们向汉撒同盟的城市作战。勃艮第也竭力
使安特卫普成为世界上第一流的港口与国际城市。如此一来低地国家国民实受其惠,
也乐于有这样一个保障其安全的王室。
勃艮第既开拓了一个纵长500英里横宽300英里的王国,即必须对全境的统御经
理作筹谋一致的打算。于是在每一个省,派出总督(stadhouder或stadtholder),
以代替原来的诸侯皇子(后来荷兰独立时,其主政者仍用这官衔发难)。召开一个
全国议会(states-general),决定低地国家内的税收,以便支持勃艮策公爵的军
费。这已经是超过前例,因为过去每省自为一单位,要募兵筹饷时也只临时磋商于
各省。而查理冒失所创设的司法,与当地人提倡的地方自治有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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