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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通俗演义--民国演义 作者:蔡东藩-第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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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总统当以民国议会,前经议决,先举总统,后定宪法,系为奠定民国国基起见。本月四日,宪法会议议决大总统选举法案,来咨虽仅止声明议决宣布,并公决送登政府公报等语,显与临时约法暨国会组织法规定不
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论,内忧外患,纷至沓来,友邦承认问题,又率以正式总统之选举,能否举行为断,是以接准来咨,未便过以临时约法及国会组织法相
绳,因即查照来咨,命令国务院饬局照登。惟此项咨达饬登之办法,既与约法上之国家立法程序,大相违反。若长此缄默不言,不惟使民国议会,蒙破坏约法之嫌,抑恐令全国国民,启弁髦约法之渐。此则本大总统于宪法会议之来咨,认为于现行法律及立法先
例,俱有未妥,不敢不掬诚以相告者也。查民国立法程序,约法暨国会组织法,定有明文,一为提案,二为议决,三为公布,断未有但经提案议决,而不经公布,可以成为法律者,大总统选举法案,若为法律之一种,则依据临时约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当然应由大总统公布。若为宪法之一部,则依据临时约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虽应由民国议会制定,然制定权行使之范围,仍应以国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之起草权,第二十一条之议定权为标准,断不能侵及于临时约法第二十二及第三十条之公布权。宪法会议,以此项宣布权,乃竟贸然行使,其蔑视本大总统之职权,关系犹小,其故违民国根本之约法,影响实巨。本大总统此次饬局照登,设我国民起而责以放弃职权之咎,固属百喙莫辞,而我最高立法机关,乃置现行约法及国会组织法于不顾,竟使本大总统不得不出于放弃职权之一途,恐亦非代表国民公意者所应出此也。何不早说?岂至此方才省悟乎?况民国肇造,二年于兹,宪法未施行以前,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民国元年,前参议院议决临时约法时,业于是年三月十一日,咨送临时大总统公布有案。而临时约法第五十六条,并定有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各明文。夫与宪法效力相等之约法,既经前参议院议决咨送大总统公布于前,则依照民国立法之先例,无论此次议定之大总统选举法案,或将来议定之宪法案,注意在此条。断无不经大总统公布,而遽可以施行之理。总之民国会议,对于民国宪法案,只有起草权及议定权,实无所谓宣布权,此为国会组织法所规定,铁案如山,万难任意摇动。究竟本月五日来咨所称饬登之大总统选举法案,是否即应依照约法公布施行之规定办理?将来民国会议制定宪法案,应否依照国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起草议决为限。事关立法权限,亟应谘询国会,从速答复,相应咨行贵会查照,依法办理可也。此咨。
宪法会议中,接到此咨。统说是直接宣布,系各国通例,原无庸经过总统手续;且因宪法草案,正在裁定,大家悉心斟酌,忙碌得很,也无暇特别开议,答复总统。老袁静待两日,并不见有复文,遂欲越俎代谋,特饬国务院派员干涉。适值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宪法草案三读会,突有八人陆续趋入,据言奉大总统令,来会陈述意见,并赍达总统咨文,请宪法会议查照施行。看官你道这八人为谁?就是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八人。一面递交咨文,由会中人员公阅,其文云:
查国会组织法,载民国宪法案,由民国会议起草及议定,迭经民国议会,组织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暨特开宪法会议。本大总统深惟我中华民国开创之苦,建设之难,对于关系国家根本组织之宪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发达。惟查临时约法,载明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之权,诚以宪法成立,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易涉偏倚。且国家之治乱兴亡,每与根本大法为消息,大总统既为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之国家元
首,于关系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行政甘苦,知之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执行民国议会所拟宪法之责,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之处,势未敢自己于言。况共和成立,本大总统幸得周旋其间,今既承国民推举,负此重任,而对于民国根本组织之宪法大典,设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尽,殊非忠于民国之素志。兹本大总统谨以至诚对于民国宪法,有所陈述,特饬国务院派遣委员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达本大总统之意见:嗣后贵会开议时,或开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开宪法审议会,均希先期知照国务院,以便该委员等随时出席陈述。相应咨明贵会,请烦查照可也。此咨。
会中人员阅毕,便语八委员道:“民国立法,权在国会,不受行政部干涉。诸公来此,未免违法,还请转达总统,收回成命。”八委员齐声道:“大总统尚有咨文在此,请诸君再阅,便可分晓。”言毕,又递交咨文一纸,由众议员续览一周,都不觉摇起头来。小子有诗咏袁总统道:
到底雄心未肯降,议围先遣五丁撞。
乃翁自命非凡品,国会从今莫语哤。
欲知咨文中如何说法,容待下回再详。
前半回叙袁氏正式就职,尽举当时礼节,揭出纸上,见得袁总统威仪烜赫,比前临时总统,已觉不同,即隐为后文帝制伏笔。后半回迭录两咨文,无非为推倒共和,改图专制张本。袁氏以国家宪法,定诸国会,一切不能自主,所以力争公布权,并遣八委员干涉立法,曾亦思今日之中华,固已为民主国体乎?既曰民主,则主权应操之于民,总统不过一公仆耳,乌得妄争主权耶?总之袁氏为帝之心,憧扰于中而不能自已,一经诸事顺手,便逐渐发现出来,作者不肯轻轻放过,故有闻必录,无隐不扬,若徒以抄胥目之,盖亦误矣。
第三十五回 拒委员触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证书
却说众议员阅读袁总统咨文,又是长篇大论,洋洋洒洒的数千言,大致以《临时约法》,有好几条不便照行,须亟加修正。小子录不胜录,但记得当时有一清单,提出增修约法草案,就中有应修正者三条,应追加者二条,特照录如下:
应修正者三条。
(一)《临时约法》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修正)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
(二)《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须得参议院
议员同意。
(修正)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
(三)《临时约法》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修正)大总统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应追加者二条。
(一)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于国会闭会时,得制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项教令,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
两院,求其承认。
(二)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有紧急之需用,而不及召集国会时,得以教令为临时财政处分。
前项处分,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众议院,求其承诺。
是时宪法草案,已拟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条,大旨已定,不便变更。况且袁总统提出各条件,全然是君主立宪国的法例,与民主立宪,毫不相容。看官!你想这宪法起草委员,及宪法会议中人,肯一一听命老袁,委曲迁就么?当下即向施愚、顾鳌等八人道:“本会章程,宪法读草,只许国会议员列席旁听,此外无论何人,不得入席。今诸君来此,欲代大总统陈述意见,更与会章不符,本会但知遵章而行,请诸君自重。”施愚等再欲有言,那会员等已不去理睬,只管自己读法去了。施愚等奉命而来,趾高气扬,偏遭了这场白眼,扫尽面上光采,叫他如何不气?如何不恼?
原是禁受不起。随即退出院中,回报袁总统,除陈述情形外,免不得添入数语,作为浸润。袁总统半晌道:“我自有法,你等且退。”施愚等唯唯趋出,隔了一天,即由国务院发出袁总统电文,通告各省都督民政长,反对宪法草案,略云:
制定宪法,关系民国存亡,应如何审议精详,力求完善。乃国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则托名政党,为虎作伥,危害国家,颠覆政府,事实具在,无可讳言。
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党议员居其多数,阅其所拟宪法草案,妨害国家者甚多。特举其最要者,先约略言之:立宪精神,以分权为原则,临时政府,一年以内,内阁三易,屡陷于无政府地位,皆误于议会之有国务员同意权,此必须废除者;今草案第十一条,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四十三条,众议院对于国务院,为不信任之决议时,须免其职,比较临时约法,弊害尤甚。各部总长,虽准自由任命,然弹劾之外,又有不信任投票一条,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意旨。否则国务员即不违法,议员喜怒任意,可投不信任之票,众议员数五百九十六人,以过半数列席计之,但有二百九十九人表决,即应免职,是国务员随时可以推翻,行政权全在众议员少数人之手,直成为国会专制矣。自爱有为之士,其孰肯投身政界乎?
各部各省,行政事务,范围甚广,行政实依其施行之法,均得有相当之处分,今草案第八十七条,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云云,是不遵约法,另设平政院,乃使行政诉讼,亦隶法院,行政官无行政处分之权,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立宪政体,固如是乎?国会闭会期间,设国会委员会,美国两院规则内有之,而宪法上并无明文;今草案第五条,规定国会委员会,由参众两院选出四十人,共同组织之,会议以委员三分二以上列席,三分二以上同意决之,而其规定之职权,一咨请开国会委员会,一闭会期内,国务总理出缺时,任命署理,须得委员会同意,一发布紧急命令,及财政紧急处分,均须经委员会议决。此不特侵夺政府应有之特权,而仅四十委员,但得二十余人之列席,与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纵一切,试问能否代表两院意见,以少数人专制多数人,此尤侮蔑立法之甚者也。文武官吏,大总统有任命之权,今草案第一百八、九两条,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之,审计院长,因审计员互选之云云。审计员专以议员组织,则政府编制预算之权,亦同虚设,而审计又用事前监督,政府直无运用之余地。国家岁入岁出,对于国会,有预算之提交,决算之报告,既予以监督之权,岂宜干预用人,层层束缚,以掣政府之肘?综其流弊,将使行政一部,仅为国会附属品,直是消灭行政独立之权。近来各省省议会,掣肘行政,已成习惯,倘再令照国会专制办法,将尽天下文武官吏,皆附属于百十议员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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