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缀花的尸体-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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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行凶动机被认定有两项事实。从为避免偿还委托运用的两干三百万圆的动机来分析,被害者柿本赠与情妇片冈绫子的一千万圆存款之存在具有重要意义,亦即,这样巨额的现金并不容易入手,判断是第一商事股份公司支付的票款被现金化,其中一千万圆交给片冈绫子较为自然。另外,柿本九月四日又交给富美夫三百万圆。虽然剩余的一千万圆去向下明,但是至少两千三百万圆之中已去掉一千三百万圆,则判断起诉事实中的两千三百万圆委托运用款项并下存在乃是至当。要判断两千三百万圆已交付被告,只有证明不足之款项由何处筹措。
“关于被告和柿本美雪的奸情,并无足以证明之证据。诚然,奸情不出推定之范围是为常例,但即使检讨检察官提出的所有证据,也无法推定奸情的存在。被告和柿本美雪在柳桥的林家宾馆交谈是事实,不过峰岛辰的证言陈述两人未曾过夜,虽一时难断定其证言的真伪,但在无两人过夜的证据下,要认定奸情存在有所困难。
“中里常子的证言之中,有关柿本美雪的事项只是传闻,不能视为事实认定的证据。
“从柿本富美夫的证言和离婚协议书的存在,能认定柿本夫妻的关系并不圆满,但是夫妻关系不圆满和本案犯案的关联并未获得证实,所以无法如检察官指陈的认定柿本高信、柿本美雪和被告之间有感情冲突。
“由千叶大学的监定和搜证调查报告已知本案凶行发生于九月十八日晚上十时半到十一时之间。分析被告在命案发生当时是否前往犯罪现场,首先有中野亘和柿本富美夫的目击证言,不过两人的证言并未断定进入视界的人物是人见十郎,只能当做有可能是人见十郎的推定证据,然而此种推定也适足当有可能并非人见十郎的证据,因此仍无法断定被告九月十八日晚上十时半至十一时之间,人在市川市的真间川附近抑或京成线国府台车站。
“另外关于指纹和毛发的分析。要知道被告在命案发生时刻是否在柿本宅邸,有必要判断白菊花和石蒜花被挣在花瓶之日期是十七日或十八日。依检察官调查报告的片冈绫子之供述,日期为十八日晚上七时半,但依证言,则为十七日下午二时,诚如调查报告的陈述并无不自然,证言也同样自然,至于相信何者,当然是宣誓后的证言了。
“假定被告如起诉事实所载抓起青铜花瓶殴击柿本,被告的指纹应会大量留下,但是耳形把手只有一个拇指指纹,足以肯定被告在恍惚中碰触花瓶的陈述。以此事实和片冈的证言相比对,则认定被告是十七日下午二时过后在柿本宅邸较为自然,因此,白菊上的毛发之存在只是偶然的脱落。
“关于不在现场证明的分析,从被告拜托中里常子证言不在现场证明之点,无法窥知被告有罪。依被告未在营业收据上动手脚的事实来判断,可认定此一伪装纯属临时起意,被告乃是因收据字条之存在而怕被怀疑为杀人凶手,才拜托常子证言不在现场证明。
“至于峰岛辰的证言,如前所述,虽无法尽信,至少九月十八日人见去过林家宾馆仍为事实,只是时间为晚上十时半或稍后很难断定。问题是,被告当夜在林家宾馆和柿本美雪碰面的事实具有深意,亦即,如果被告如起诉事实所载的杀害了柿本高信,很难想象在行凶过后的时间会和自己所杀之人的妻子一起喝酒,因为凶手必定逃避至不会被人见到之处才是正常。
“如上所述,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推察,足以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并不存在!”
这真是令人惊骇的判决,完全推翻检察官的指陈,只是以辩护律师的论旨为中心。城户真想大叫:岂有这样可笑的判决!
走出法庭,他冲向次席检察官办公室。
“败诉了。”
“宣判无罪吗?”
“是的。”
“理由是?”
“动机被推翻。”
“不是有奸情动机存在吗?”
“说是无法推定有奸情存在,只是在宾馆见面,不能认为幽会……”
“哪有这种事!”
“被害者的情妇证言携带白菊花至柿本宅邸为命案的前一天,被告辩称被石蒜花勾起回忆而碰触花瓶,在判决中都被肯定。”
“这么说,指纹和毛发也是前一天留下?”
“是的。”
“那就太过分了!有两位目击者,又有伪装的不在现场证明。”
“庭上判定目击未能明确特定为被告,至于伪装的不在现场证明,若人见是真凶,不可能如此拙劣伪装。”
“好,决定声请上诉。现在马上前往高检处,我陪你去。”
次席检察官进入首席检察官办公室商议之间,城户整理本案的所有记录,并准备外出。
两人搭地检处的公务车前往东京。鸣海次席检察官二日下发地凝视窗外,他那凝重的神隋让城户的心情益发沉重了,车内笼罩着考试不及格的孩子被父亲带去向老师哀求般的阴郁气氛。
城户稍微打开玻璃窗。冷风吹拂着脸颊,他逐渐恢复冷静。
次席检察官燃着香烟。城户想起命案发生之夜,接获次席检察官电话,踏出调查的第一步之情景。
对于嫌犯否认行凶的事件而言,已算是搜集了相当证据,也取得关系人等的供述调查报告。次席检察官也确信人见十郎是凶手,命令予以起诉。感觉上侦查已近于完璧,但为何人见会被判决无罪?似乎无法证明动机为前提,而白菊花和石蒜花更为无罪的决定性关键。
片冈绫于应是伪证吧!她是十七日或十八日带白菊花至柿本宅邸?在她证言之后,因涉嫌伪证而调查之际,发现似非伪证。人见说十七日碰触花瓶,但,有关石蒜花的记忆引起幻觉的说词,奸像是编造出来的,大概是山室设计演出的吧?另外,坚持毛发为偶然脱落掉到菊花上,也极端不自然。
城户想着这些事,拚命想断定人见是凶手,但,考虑及动机时,他又不敢肯定了。委托运用款项的两千三百万圆事实上并不存在吗?城户很希望能掌握去向不明的一千万圆之实态,但,和这有关的线索根本不存在!至于奸情,只凭在宾馆碰面,也很难认为能成为判决的依据,或许两人的关系仅只是谈生意也未可知。如此一来,动机就不存在了。
但是,目击应被相信,那并非无法断定是人见的暧昧证言。而且,有两位目击者!两人皆无憎恨人见的特别理由,目击印象应可直接接受。这样的话,和十八日晚上人见在林家宾馆的不在现场证明之矛盾该如何解释?
这或许是律师安排的诡计也不一定!对中里常子要求证明其不在现场证明,人见的举动未免太轻率了些,可是,会这样岂非表示人见当晚很慌乱?这种破绽百出的伪证,适足以证明人见是真凶!
峰岛辰的证言具有戏剧性的成分,譬如在浴室碰面即是。
正想着这些事时,次席检察官气愤似的说:“我害怕高检处的判定!”
这句话的背后似隐藏着“你的侦查失败了”的意义。城户穷于回答。他觉得不管自己怎么回答,都无法解开次席检察官的心结。
一小时过后,二人抵达高等检察处,和负责指挥千叶地检处的大村检察官见面,由次席检察官做概略报告,之后,城户很紧张的说明侦查和公开审判的经过,并呈上调查报告和影印的监定报告及公开审判过程的笔记。
大村检察官提出几点问题,是和目击相反的两项下在现场证明、菊花和石蒜花、指纹和毛发。城户一一举证说明。
“问题有三点,第一是金钱,两干三百万圆的支票付款中,只知道一千三百万圆的去向,这是盲点!让剩下的一千万圆的去向明朗,才能确定支票付款的消化实态,否则断定金钱动机崩溃犹言之过早。第二是奸情,两人的丑事若明确,则离婚协议书就具有充分力量,亦即美雪为了继承遗产,会找人见来杀害柿本高信,所以有必要掌握奸情的真相。第三是目击,判决未根据目击证言断定为人见,也是另一种看法,所以需要找出第三位目击者,即使非确实目击,也必须是在偶然机会中能证明人见在市川真间之人物。譬如在某一事件中,事件现场发生火警,报社摄影师拍照,照片中发现被告在场。
“上诉期间为十四日,你在这段期间内尽量侦查,我也趁此检讨记录,考虑之后再做决定。”大村检察官说。
两人道谢后告辞。
2
城户每天都过着不安的日子,也和津田商量过不知多少次。
“我希望推翻人见的不在现场证明,也希望掌握两人奸情的实据。”城户呻吟似的说。
津田眼眶湿润了,因为他觉得像被指陈出调查上的疏漏。他说:“检察官先生,判决当天人见获释时,我就派濑川刑事跟踪,一旦有所发现会立刻回来报告。”
城户的下安与日俱增了。他既担心高检处的大村检察官或许会通知不准上诉,又担心调职东京之事会因而泡汤,每天都是焦躁和怀疑。
判决过了一星期的那晚,津田来找城户。
“检察官先生,濑川报告一件很奇怪之事,柿本富美夫好像常和人见碰面。”
“什么?富美夫作的是不利于人见的证言……这就奇怪了。”
“人见曾至青山的文艺座找过富美夫一次,又至富美夫在麻布的住处找过两次。我本来就认为富美夫那人很可疑,我想其中必有隐情。”
城户望着津田,思索着。富美夫和人见搭上关系,是在人见获释后呢?或是事件发生前 ?但,无法断定。
“濑川刑事是什么时候报告的?人见第一次去文艺座是什么时候?”
“人见是十二月二日获释,翌日中午过后就去文艺座。由于并无演出,所以他并非去观剧。”
“津田,我现在想去麻布见富美夫,你最好陪我去一赵。”
“好。但,想查证什么呢?”
“他和人见的关系,两人一定自事件发生前就有某种关联。”
“若是这样,富美夫为何要主动说出目击人见之事?他一说就对人见有所不利。”
“问题是他说的方式。富美夫说他清楚见到人见在真间川对岸,可是又说对方从公车道右转,所以或许并非人见,刻意削弱目击的证明力。若是一般人,见到认定是杀父凶手的人,一定会更夸张表现。由此一想,富美夫自最初就有很多疑点!”
“所谓的最初是?”
“津田,命案发生的当夜,你到达现场时,客厅茶几上有桌历,对吧?你还记得日期吗 ?”
“记得!明明是十八日,但是桌历却在十七日那页。”
“不错。为求慎重起见,我翻过历页,却不见十八日那页,当时我一直无法释然,却又不知该如何解释。现在回想起来,最初发现尸体之人是富美夫,在警方人员赶抵前,他一直盯视尸体,所以应知道桌历少了十八日那页。如果他不知道,则人见一定知道,若人见也不知道,就只有被害者自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这么说,也许日历页上记有委托运用款项之事了?”
“那还不知道。走吧!”
城户匆忙换奸衣服,和津田出门,从国府台车站搭上开往东京的电车。进入剪票口至上了空荡的电车之间,城户边望着现场,边思索中野亘目击的状况。
在上野车站下车后,换搭计程车前往麻布。富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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