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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层新智囊 作者:章晓明-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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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认为,刑法可以大而全,对于传统的民法典国家来说,民法典应尽量多地包含各种民事关系,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如果我们想把现在社会里面所有的民事权利关系都概括规定,甚至把涉外的民事权利也概括进去,那么,恐怕我们的民法典就不只是2000多条。如果想把它规定得非常详细、非常完善,那么这将是一个很难设想的大容量的民法典,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说,他不希望把知识产权和涉外民事关系纳入到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现在也在进行争论,我们要保留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个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如果在民法典中有一个比较概括的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会出现重复的现象。
此外,在起草过程中,是否将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争议也非常激烈。草案第二编物权法中,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后,对私人所有权作出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增加规定了隐私权。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
2002年11月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的“中国民法典论坛” 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新校礼堂进行。江平、梁慧星和王利明为主讲人,
江平在谈到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时说,民法是需要人文关怀的,但是民法的核心不能够否认,其仍是以财产关系甚至商事活动为重要部分的。民法的发展动力,从世界范围看,也是来自于商事活动的发展。可以说,没有商事活动的发展,没有市场经济本身的推动,民法不能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江平赞同在我们起草过程中,大家都认为中国不需要再单独搞商法典。但是,他认为要制定一个商事活动的通则。如果一部表现21世纪的民法典,不能把表示商事活动的东西规定进去,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市民社会离开了商事活动,就不能称其为市民社会,如果民法典是表现市民社会的法的话,那么市民社会里最重要的一个活动就是商事活动。我们不能因重视人文精神而忽视商事活动的内容。
江平认为,我们应该以大陆法为主,但对英美法系的东西应有一个充分的吸纳,把好的东西吸收进来。
他相信“民法典的影响将是广泛的”。民法典将来一旦实行,将是法院执法最重要的规定。他估计,法典真正通过还需要两年至三年的时间。
第一辑 江 平 (6)
宪法是国之重器,应该保证其权威性
2003年6月6日,一个小范围的高层专家会议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修宪小组组长吴邦国专门把法学家江平、应松年,经济学家吴敬琏等邀请到会议上。他想听听他们对新一轮修宪的看法。
对于现代民主国家来说,宪法是其根本大法,是国体和政府组织形式的合法性依据,是一个国家采取重要决策的规则来源。而修宪则是指为了让宪法适应新的社会状况而作出一定的修改,是宪法保证其稳定性和应对社会变化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它与宪法本身同样重要。1949年以来,我国曾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这4部宪法里较为成熟的。不过,这部宪法同中国后来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存在着重实体规则、轻程序规则的弊病,实体性规范包罗万象、几乎巨细糜失,但往往缺乏程序性规范保证。
1987年、1992年和1997年,中国共产党分别召开了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相应地,中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进行了3次修宪。
这3次修宪,共产生了19条宪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1982年宪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但这也只是解决了一些表面上必须解决的问题,而对一些体制上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触及。党的代表大会后提出修宪问题,这几乎成了惯例。
一部宪法是否在特定情况下被加入修正案,取决于大量因素,例如宪法本身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确实拥有最高的权威,社会对宪法的态度是否确实尊重等。仅以法学界为例,以研究宪政为业的学人之间,对修宪的态度和看法往往也是五花八门。
江平在修宪专家小组的座谈会上大胆地谈了自己对修宪的看法。在他看来,“宪法不能勤修勤改”。宪法修改是个严肃的问题,必须是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更强调对公民权益保护时,修改方有意义。
关于宪法修改的程序,他建议,最好的方式是执政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全国人大讨论认为需要修宪并成立修宪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各方面人员组成。由全国人大的修宪机构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出修改稿。由执政党拿出一个宪法修改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通过,不是不可以,但这样的程序显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体会议是被动的。全国人大的作用就会流于形式。中共中央已经通过的宪法修改文本过去都是一字未动地予以通过,代表和委员们再提些意见,已经没什么意义了。但如果由全国大人来主持修宪,就可以树立宪法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地位,更表明宪法的修改也应是全国人民的事情。
关于私有财产保护要不要在《宪法》中明确,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很多学者认为,最好应该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一步加强对私权的保护。当前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是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老百姓的房子说拆就拆,而且给予的补偿极不合理,多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甚至是城市的一个拆迁办法。因此,提出私产入宪,最关键的是要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产的侵犯。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更是为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更明确的合法性根据。修正案第16条明确提到“非公有制经济”,并承认其合法性,但把它限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范围内。该宪法修正案虽然在承认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并未采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表述方式,更未直接涉及私有化和私有制的定位。经济学家吴敬琏就曾说,《宪法》不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江平认为在宪法修改中给予更明确的表述应是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如何改,老百姓关心的是三个问题。一是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世界各国在对待私有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都有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但优先不能滥用,必须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国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普遍存在的。二是如何给予补偿;现有法律中对征收给予补偿的写法不一,有的是 “相应补偿”,有的是“适当补偿”,而国际投资保护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我国民法典草案用“合理补偿”。他建议必须确立不能通过征收的办法或多或少地剥夺公民的财产,必须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三是各级政府制定的拆迁或征地的补偿办法老百姓认为不公平合理怎么办?依现行法律老百姓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就使行政决定的违法性和不合理性无法得到有效的纠正。我国在参加WTO时已经承诺境外投资者和交易者对我国各级政府做出的决定与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相违背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法院可以撤销这些决定。他建议把司法审查写进宪法修改中去。对于有人建议在宪法中写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他认为没有必要太迷信“神圣”这样的修饰词,最好是都拿掉神圣这样的抽象表述,直接表述为“平等”就可以了。
从孙志刚事件中,江平想到了宪法监督机制的问题。因孙志刚案件,法院判了肇事主犯死刑,但他认为根本问题不是判死刑能解决的,我们没有一个专门审查和监督违宪的机构,这是关键。虽然现在已取消了收容送遣的规定,但在《立法法》生效几年内,《劳动教养条例》仍然没有改变。这已经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了。10年多前起草监督法时其中就有宪法委员会的规定,10年多后仍是无声无息。虽然现有法律明确对法律实施监督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必须有一个常设机构来实施这一职能。当前至少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宪法委员会,在将来条件具备时,从议会的监督改为法院的监督,即设立宪法法院。
人权问题是一个敏感问题,其实宪法的一个核心就是人权问题,但现在的宪法并没有很好地体现这个核心。江平认为,这些年来宪法的修改在计划经济的问题上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但阶级斗争的痕迹在宪法上仍有表现,以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为例,现今全国信仰宗教的人越来越多,如何更好地团结他们呢?宪法第51条本来就已经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宪法在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时又强调“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这样的规定会使人感到宪法不是在保障信仰自由,而是在告诫人们宗教危险。
非典给我们带来一些血的教训,人们都认为要在宪法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民享有的知情权也就意味着政府有政务公开的义务。当然政务公开不意味着一切都必须公开,但这个原则必须确立。现在应制定政务公开法,在这个法中要把政府的哪些信息必须公开规定明确,同时规定政府及其负责官员对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他如公民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无罪推定的权利保障都应当有所反映,以防止滥用司法权。
在江平心目中,宪法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但法律的基石,起最根本作用的,还是宪法。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也体现为宪法。从这个角度来说,他认为大家都应该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的观念。但他看到,恰恰是人们对于宪法的重要性注意得不足,在我国有一种“法律倒置”的现象,好像越具体的法律越重要,宪法似乎还不如一个基本的法,基本的法还不如单行法,单行法还不如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的法规还不如一个乡政府的决定,乡政府的一个文件似乎好像可以超越宪法,在人们心目当中,它是最具体的。这是一种倒置的法律意识。它也说明宪法宣传得不够,人们的宪法意识不够。
另外他认为,宪法和宪政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也并不等于有宪政。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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