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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全译-第6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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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23·4或曰:“天已东西南北矣,云雨冥晦,人不能见耳。”夫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共雷。《易》曰:“震惊百里(1)”。雷电之地,雷雨晦冥,百里之外无雨之处,宜见天之东西南北也。口着于天,天宜随口,口一移,普天皆移,非独雷雨之地,天随口动也。且所谓怒者,谁也?天神邪?苍苍之天也?如谓天神,神怒无声。如谓苍苍之天,天者体,不怒,怒用口。且天地相与(2),夫妇也,其即民父母也。子有过,父怒,笞之致死(3),而母不哭乎?今天怒杀人,地宜哭之。独闻天之怒,不闻地之哭。如地不能哭,则天亦不能怒。且有怒则有喜(4)。人有阴过,亦有阴善。有阴过,天怒杀之;如有阴善,天亦宜以善赏之(5)。隆隆之声谓天之怒,如天之喜亦哂然而笑(6)。人有喜怒,故谓天喜怒。推人以知天,知天本于人。如人不怒,则亦无缘谓天怒也。缘人以知天,宜尽人之性。人性怒则呴吁,喜则歌笑。比闻天之怒,希闻天之喜;比见天之罚,希见天之赏。岂天怒不喜,贪于罚希于赏哉(7)?何怒罚有效,喜赏无验也!
【注释】
(1)震:八卦之一,卦形为■,象征雷。
(2)相与:彼此相交接。
(3)笞(ch9痴):用竹板、荆条抽打。
(4)根据文意,疑“且”后夺一“天”字。
(5)以善:疑应作“喜以”,方与上文“天怒杀之”相应。
(6)疑“亦”后应有一“宜”字,方与上文“天亦宜喜以赏之”语气相同。哂然:《太平御览》卷三九一引《论衡》文作“哑哑”,“哑哑而笑”与“隆隆之声”相对,可从。
(7)希:疑“■”抄写之误。■:即吝。吝:吝啬。
【译文】
有人说:“天已经随着声音向东、西、南、北移动了,只因为云雨昏暗不明,人们不能看见罢了。”千里内外不会同刮一股风,百里内外不会同响一声雷。《周易·震卦》上说:“雷能惊动一百里。”雷鸣电闪的地方,打雷下雨天空昏暗不明,但是百里之外,没有雨的地方,应该看见天向东、西、南、北移动了。口长在天体上,天体应该跟随口,口一移动,整个天体都该移动,不能只是打雷下雨的地方,天体才跟随着口活动。况且说发怒的是谁呢?是天神呢?还是苍天呢?如果说是天神,神发怒没有声音。如果说是苍天,天是一种物体,不会发怒,因为发怒要用口。况且天和地的关系,像夫妻一样,它们就是人的父母。儿子有过错,父亲发怒,用板子把他打死,母亲不会哭吗?如今天发怒杀人,地应该哭。现在偏偏只听见天发怒,不听见地在哭。要是地不会哭,那么天也不会发怒。况且天有愤怒就有欢乐。人暗中有过错,也暗中有善行。暗中有过错,天发怒杀掉他;如果暗中有善行,天也应该高兴而奖赏他。隆隆的雷声,认为是天发怒;如果是天欢喜,也应该哈哈地笑。人有欢喜有愤怒,所以说天也应该有欢喜有愤怒。推究人的情况来说明天,可见对天的知识是以人为基础的。如果人不会发怒,那么也没有根据认为天会发怒。既然根据人来说明天,就应该全部把人的特征用上。人生来发怒就要怒吼,欢喜就要唱歌欢笑。经常听见天发怒,很少听见天欢喜;经常看见天惩罚人,很少看见天奖赏人。难道天愿意发怒,不愿意欢喜,贪恋惩罚,吝啬奖赏吗?为什么天发怒惩罚人有证明,天欢喜奖赏人没有证明呢!
【原文】
23·5且雷之击也,折木坏屋,时犯杀人,以为天怒。时或徒雷,无所折败,亦不杀人,天空怒乎?人君不空喜怒,喜怒必有赏罚。无所罚而空怒,是天妄也。妄则失威,非天行也。政事之家(1),以寒温之气为喜怒之候。人君喜即天温,即则天寒(2)。雷电之日,天必寒也。高祖之先刘媪曾息大泽之陂,梦与神遇(3),此时雷电晦冥。天方施气,宜喜之时也,何怒而雷?如用击折者为怒(4),不击折者为喜,则夫隆隆之声,不宜同音。人怒喜异声,天怒喜同音,与人乖异,则人何缘谓之天怒?
【注释】
(1)政事之家:解说政事的人。
(2)即:章录杨校宋本作“怒”,可从。
(3)遇:交合,交媾。
(4)用:以,以为。
【译文】
雷击,折断树木,毁坏房屋,有时危害打死人,就认为是天发怒。但有时只是打雷,没有折断树木,毁坏房屋,也没有打死人,难道是天无缘无故地发怒吗?君主不无缘无故地欢喜,也不无缘无故地发怒,欢喜与发怒一定会有奖赏与惩罚。没有惩罚而白白地发怒,是天在胡闹。乱来就会失掉威严,这不是天的行为。解释政事的人,用寒冷与温和的气候作为欢喜与发怒的征兆。君主欢喜那么天就温和,要是发怒那么天就寒冷。打雷闪电的日子,天气就一定寒冷了。汉高祖先人刘媪曾在大泽的岸边休息,梦中与天神交合,这时雷鸣电闪昏暗不明。天正施气给刘媪,这应该是大喜的时候,怎么天要发怒响雷呢?如果认为击断树木是天发怒,不击断树木是天欢喜,那么隆隆的雷声就不应该是同一种声音。人发怒、欢喜是不同的声音,天发怒、欢喜却是同一种声音,跟人的不相同,那么人根据什么认为打雷是天发怒呢?
【原文】
23·6且饮食人以不洁净,小过也。以至尊之身,亲罚小过,非尊者之宜也。尊不亲罚过,故王不亲诛罪(1)。天尊于王,亲罚小过,是天德劣于王也。且天之用心,犹人之用意。人君罪恶(2),初闻之时,怒以非之,及其诛之,哀以怜之。故《论语》曰:“如得其情,则哀怜而勿喜。”纣至恶也,武王将诛,哀而怜之。故《尚书》曰:“予惟率夷怜尔(3)。”人君诛恶,怜而杀之,天之罚过,怒而击之,是天少恩而人多惠也。
【注释】
(1)诛:惩罚。
(2)罪:惩处。
(3)惟:语助词,无义。率:遵循,沿着。夷:公平合理。这句话今本《尚书·多士》作“予惟率肆矜尔。”
【译文】
拿不洁净的东西给人吃喝,是个小过错。以极尊贵的身份,亲自处罚这样小的过失,不是尊贵的人该做的事。尊贵的人不亲自惩罚有过失的人,所以君主不亲自惩办有罪的人。天比君王尊贵,亲自处罚有小过失的人,这是天的德行比君王还低劣。天用心,跟人用意一样。君王惩办恶人,刚听到他罪恶的时候,愤怒地遣责他,等到要惩办他的时候,又同情怜悯他。所以《论语·子张》上说:“如果弄清他犯罪的情由,在杀他们的时候就应该同情怜悯他们而不要高兴。”商纣恶贯满盈,周武王要杀他,还同情怜悯他。所以《尚书·多士》说:“我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办法处治并怜悯你们。”君王惩罚恶人,是怜悯地杀掉他们,而天惩罚有过错的人,是发怒并击毙他们,这是天刻薄而人慈悲了。
【原文】
23·7说雨者以为天施气。天施气,气渥为雨(1),故雨润万物,名曰澍(2)。人不喜,不施恩;天不说(3),不降雨。谓雷,天怒;雨者,天喜也。雷起常与雨俱,如论之言(4),天怒且喜也,人君赏罚不同日,天之怒喜不殊时(5),天人相违,赏罚乖也。且怒喜具形(6),乱也。恶人为乱,怒罚其过,罚之以乱,非天行也。冬雷,人谓之阳气泄(7);春雷,谓之阳气发;夏雷,不谓阳气盛,谓之天怒,竟虚言也。
【注释】
(1)渥:厚。
(2)澍(sh)树):及时雨水。
(3)说(yu8悦):通“悦”。
(4)根据文意,疑“论”下脱一“者”字。
(5)不殊时:不在不同的时候,即同时。
(6)具:通“俱”,形:表现。
(7)阳气泄:按照阴阳五行说法,阳气在阴历11月冬至开始出现,以后逐渐增多,到阴历五月夏至时达到极盛。
【译文】
解说雨的人认为是天施气。天施放气,气聚集厚了就变成雨,所以雨能滋润万物,称为及时雨。人不高兴,不会给予恩惠;天不高兴,不会降雨。认为打雷是天发怒,下雨是天欢喜。响雷常常跟雨一起来,按照解说者的话,天是在一边发怒一边高兴了。君主不在同一个时候进行赏罚,而天的喜怒却同时,天与人相反,赏与罚相背。况且发怒与欢喜同时表现出来,是混乱的行为。憎恨人作乱,发怒惩罚他们的过错,但却用混乱行为去惩罚他们,这不应是天的行为。冬天打雷,人们认为是阳气开始散发;春天打雷,认为是阳气进一步发泄;夏天打雷,却不认为是阳气旺盛,而认为是天发怒,可见这终究是句假话。
【原文】
23·8人在天地之间,物也;物,亦物也。物之饮食,天不能知;人之饮食,天独知之?万物于天,皆子也。父母于子,恩德一也,岂为贵贤加意,贱愚不察乎?何其察人之明,省物之暗也!犬豕食人腐臭(1),食之天不杀也(2)。如以人贵而独禁之,则鼠洿人饮食(3),人不知,误而食之(4),天不杀也。如天能原鼠,则亦能原人。人误以不洁净饮食人,人不知而食之耳,岂故举腐臭以予之哉?如故予之,人亦不肯食。吕后断戚夫人手(5),去其眼,置于厕中(6),以为人豕。呼人示之,人皆伤心;惠帝见之,病卧不起(7)。吕后故为,天不罚也;人误不知,天辄杀之。不能原误失而责故(8),天治悖也(9)。
【注释】
(1)人腐臭:文不可通,疑“人”下脱一“以”字。
(2)食之:根据文意,疑是衍文。
(3)洿(wu污):同污。
(4)误:这里作不小心,不注意讲。
(5)戚夫人:汉高祖宠妾,赵王如意的母亲。吕后断戚夫人手:汉高祖多次想废掉太子,立如意,吕后深为忌恨戚夫人母子。高祖死后,吕后毒死赵王如意,斩断戚夫人手脚,挖去眼睛,用火灼她的耳朵,并拿哑药给她吃,把她关在猪圈中,称之为“人猪”。几天后,叫自己的儿子汉孝惠帝来看,孝惠帝见后放声大哭,病了一年多不能起身。
(6)厕:猪圈。
(7)以上事参见《史记·吕后本纪》。
(8)失:递修本作“反”,可从。责:疑“贳”形近而误。“反而贳故”,承上文“吕后故为,天不罚”为义,可证。
(9)悖(b8i辈):糊涂,荒谬。
【译文】
人在天地之间,是一种物质实体;动物,也是一种物质实体。动物吃的东西,上天不能知道;人吃的东西,上天偏偏就知道吗?万物对于天,都是儿子。父母对于子女,恩德都是同样的,难道会因为人尊贵贤能特别关心,而因为动物低贱愚蠢毫不留心吗?为什么天观察人这么清楚,而观察动物却这么不清楚呢!狗和猪吃人给的腐臭食物,天却不杀那个人。如果认为人尊贵只禁止给人吃脏东西,那么老鼠弄脏了人吃的东西,人不知道,不注意吃了它,天却不杀老鼠。如果天能原谅老鼠,那么也应该能原谅人。人不小心把不洁净的东西给了别人,别人不知道吃了它,难道是故意拿腐臭东西给别人吃吗?如果是故意给别人,别人也不会肯吃。吕后斩断戚夫人的手,挖去她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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