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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正义-第1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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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周公”至“亳姑”○正义曰:周公既致政於王,归在丰邑。将没,遗言欲得葬於成周。以成周是己所营,示己终始念之,故欲葬焉。及公薨,成王葬於毕,以文武之墓在毕,示己不敢臣周公,使近文武之墓。王以葬毕之义告周公之柩,又周公徙奄君於亳姑,因言亳姑功成。史叙其事,作《亳姑》之篇。案《帝王世纪》云:“文武葬於毕。”毕在杜南,《晋书·地道记》亦云毕在杜南,与毕陌别,俱在长安西北。○传“致政老归”○正义曰:周公既还政成王,成王又留为太师,今言“周公在丰”,则是去离王朝,又致太师之政,告老归於丰,如伊尹之告归也。成王封伯禽於鲁,以为周公后。公老不归鲁而在丰者,文十三年《公羊传》云:“周公曷为不之鲁?欲天下之一乎周也。”何休云:“周公圣人,德至重,功至大,东征则西国怨,西征则东国怨。嫌之鲁,恐天下回心趣向之。故封伯禽,命使遥供养,死则奔丧为主,所以一天下之心于周室。”是言周公不归鲁之意也。归丰者,盖以先王之都,欲近其宗庙故也。○传“周公”至“成亡”○正义曰:序说葬周公之事,其篇乃名《亳姑》,篇名与序不相允会。其篇既亡,不知所道,故传原其意而为之说。上篇将迁亳姑,序言“成王既践奄,将迁其君於亳姑”者,是周公之意。今告周公之柩以葬毕之义,乃用“亳姑”为篇名,必是告葬之时,并言及奄君已定於亳姑,言周公所迁之功成,故以名篇也。 

 
  


□《尚书正义》□传  汉·孔安国□疏  唐·孔颖达
□整理 明月奴□制作 真  如□发布 读书中文网  
  
《尚书正义》



卷十八 君陈第二十三 

 卷十八 君陈第二十三   


 
  周公既没,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成王重周公所营,故命君陈分居,正东郊成周之邑里官司。作《君陈》。作书命之。 
  君陈臣名也,因以名篇。○郑注《礼记》云:“周公之子。” 
  王若曰:“君陈,惟尔令德孝恭。言其有令德,善事父母,行己以恭。惟孝,友于兄弟,克施有政。言善父母者必友于兄弟,能施有政令。命汝尹兹东郊,敬哉!正此东郊,监殷顽民,教训之。○监,工衔反。昔周公师保万民,民怀其德。往慎乃司,兹率厥常。言周公师安天下之民,民归其德。今往承其业,当慎汝所主,此循其常法而教训之。懋昭周公之训,惟民其乂。勉明周公之教,惟民其治。○懋音茂。治,直吏反,下注“政治”同。 
  '疏'“周公”至“君陈”○正义曰:周公迁殷顽民於成周,顽民既迁,周公亲自监之。周公既没,成王命其臣名君陈代周公监之,分别居处,正此东郊成周之邑,以策书命之。史录其事,作策书,为《君陈》篇名。○传“成王”至“官司”○正义曰:“成周”,周之下都。监成周者正是一邑宰尔,而特命君陈大其事者,成王重周公所营,犹恐殷民有不服之者,故命君陈分居,正东郊成周之邑里官司也。以《毕命》之序言“分居”,知此“分”亦为分居,分别殷民善恶所居,即《毕命》所云“旌别淑慝,表厥宅里”是也。言“东郊者”,郑玄云:“天子之国五十里为近郊,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是言成周之邑为周之东郊也。○传“臣名”至“名篇”○正义曰:孔直云“臣名”,则非周公子也。郑玄注《中庸》云“君陈,盖周公子”者,以经云“周公既没,命君陈”,犹若蔡叔既没,命蔡仲故也。孔未必然矣。○传“言其”至“以恭”○正义曰:“令德”,在身之大名。“孝”是事亲之称,“恭”是身之所行,言其善事父母,行己以恭也。《释训》云:“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传“言善”至“政令”○正义曰:父母尊之极,兄弟亲之甚,缘其施孝於极尊,乃能施友於甚亲。言善事父母者必友於兄弟,推此亲亲之心,以至於疏远,每事以仁恕行之,故能施有政令也。
 
  “我闻曰:‘至治馨香,感于神明。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所闻之古圣贤之言,政治之至者,芬芳馨气动於神明。所谓芬芳非黍稷之气,乃明德之馨。励之以德。尔尚式时周公之猷训,惟日孜孜,无敢逸豫。汝庶几用是周公之道教殷民,惟当日孜孜勤行之,无敢自宽暇逸豫。○孜音兹。 
  '疏'“我闻”至“逸豫”○正义曰:我闻人之言曰:“有至美治之善者,乃有馨香之气,感动於神明。所言馨香感神者,黍稷饮食之气非馨香也,明德之所远及乃惟为馨香尔。”勉励君陈使为德也。欲必为明德,惟法周公,汝当庶几用是周公之道。惟当每日孜孜勤法行之,无敢自宽暇逸豫。教使勤於事也。
 
  凡人未见圣,若不克见。既见圣,亦不克由圣,此言凡人有初无终,未见圣道如不能得见。已见圣道,亦不能用之,所以无成。尔其戒哉!尔惟风,下民惟草。汝戒,勿为凡人之行。民从上教而变,犹草应风而偃,不可不慎。图厥政,莫或不艰,有废有兴。出入自尔师虞,庶言同则绎。谋其政,无有不先虑其难,有所废,有所起。出纳之事,当用汝总言度之。众言同,则陈而布之。禁其专。○绎音亦。度,待洛反。尔有嘉谋嘉猷,则入告尔后于内,尔乃顺之于外,汝有善谋善道,则入告汝君於内,汝乃顺行之於外。曰:‘斯谋斯猷,惟我后之德。’此善谋此善道,惟我君之德。善则称君,人臣之义。呜呼!臣人咸若时,惟良显哉!”叹而美之曰:“臣於人者皆顺此道,是惟良臣,则君显明於世。” 
  王曰:“君陈,尔惟弘周公丕训,无依势作威,无倚法以削,汝为政当阐大周公之大训,无乘势位作威人上,无倚法制以行刻削之政。宽而有制,从容以和。宽不失制,动不失和,德教之治。○从,七容反。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殷人有罪在刑法者,我曰:“刑之。”汝勿刑。我曰:“赦宥。”汝勿宥。惟其当以中正平理断之。○辟,扶亦反,下同。中如字,或丁仲反。断,丁乱反。有弗若于汝政,弗化于汝训,辟以止辟,乃辟。有不顺於汝政,不变於汝教,刑之而惩止犯刑者,乃刑之。狃于奸宄,败常乱俗,三细不宥。习於奸宄凶恶,毁败五常之道,以乱风俗之教,罪虽小,三犯不赦,所以绝恶源。○狃,女九反。 
  '疏'“王曰”至“不宥”○正义曰:王呼之曰:“君陈,汝今为政,当弘大周公之大训。周公既有大训,汝当遵而行之,使其法更宽大。汝奉周公之训,无得依恃形势以作威於人,无得倚附法制以行刻削百姓。必当宽容而有法制,使疏而不漏。从容以和协於物,莫为褊急。此成周殷民,有犯事在於刑法未断决者,我告汝曰:‘刑罚之。’汝惟勿得刑罚之。我告汝曰:‘赦宥之。’汝惟勿得赦宥之。惟其以中正平法断决之,不得从上意也。其有不顺於汝之政令,不化於汝之训教,其罪既大,当行刑中。刑罚一人可以止息后犯者,故云犯刑者乃刑之。如其罪或轻细,罚不当理,虽刑勿息,故不可辄刑。若有人习於奸宄凶恶,败五常之道,乱风俗之教,三犯其事者,事虽细小,勿得宥之。以其知而故犯,当杀之以绝恶源也。”○传“汝为”至“之政”○正义曰:君陈之智,必不及周公,而令阐大周公训者,遵行其法,使广被於民,即是阐扬而大之。非遣君陈为法,使大於周公法也。凡在人上,位贵於人,势足可畏者,多乘是形势以作威刑於人,倚附公法以行刻削之政,故禁之也。○传“宽不”至“之治”○正义曰:“宽不失制”,则经“宽而有制”。“动不失和”,则经“从容以和”。言“动”,谓“从容”也。○传“习於”至“恶源”○正义曰:《释言》云:“狃,复也。”孙炎曰:“狃忕,前复为也。”古言“狃忕”是贯习之义,故以“习”解“狃”。“习於奸宄凶恶”,言为之不知止也。“败常乱俗”,有大有小,罪虽小者,三犯不赦,恐其滋大,所以绝恶源也。此谓所犯小事,言“三”者,再犹可赦尔。
 
  尔无忿疾于顽,无求备于一夫。人有顽嚚不喻,汝当训之,无忿怒疾之。使人当器之,无责备于一夫。必有忍,其乃有济。有容,德乃大。为人君长,必有所含忍,其乃有所成。有所包容,德乃为大。欲其忍耻藏垢。○长,诛丈反。垢,工口反。简厥修,亦简其或不修。简别其德行修者,亦别其有不修者,善以劝能,恶以沮否。○别,彼列反。沮,在汝反。否,方九反,又音鄙。进厥良,以率其或不良。进显其贤良者,以率勉其有不良者,使为善。 
  '疏'“尔无”至“不良”○正义曰:民者,冥也,当以渐教之。故戒君陈:“民有不知道者,汝无忿怒疾恶。顽嚚之民,当以渐教训之。无求备于一人,当取其所能。在为人君,必有所含忍,其事乃有所成。有所宽容,其德乃能大。”欲其宽大不褊隘也。“汝之为政,须知民之善恶,简别其德行修者,亦简别其有不修德行者。进显其贤良,以率励其不良者”。欲令其化恶,使为善也。
 
  惟民生厚,因物有迁。言人自然之性敦厚,因所见所习之物有迁变之道,故必慎所以示之。违上所命,从厥攸好。人之於上,不从其令,从其所好,故人主不可不慎所好。○好,呼报反。尔克敬典在德,时乃罔不变。允升于大猷。汝治人能敬常在道德,是乃无不变化,其政教则信升於大道。惟予一人膺受多福,汝能升大道,则惟我一人亦当受其多福,无凶危。其尔之休,终有辞於永世。”非但我受多福而已,其汝之美名,亦终见称诵於长世。言没而不朽。长如字。朽,许久反。 
  '疏'“惟民”至“永世”○正义曰:惟民初生,自然之性皆敦厚矣。因见所习之物,本性乃有迁变,为恶皆由习效使然。人之情性,好违上所命,命之不必从也,从其君所好。君之所好,民必从之,在上者不可不慎所好也。汝之治民能敬,当从终常在於道德教之。汝以道德教之,是民乃无不变化。民皆变从汝化,则信升于大道矣。汝能如此,惟我一人亦当受其多福,无凶危矣。其汝之美名,亦终有称诵之美辞於长世矣。 

 
  


□《尚书正义》□传  汉·孔安国□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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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正义》



卷十八 顾命第二十四 

 卷十八 顾命第二十四   


 
  成王将崩,命召公、毕公。二公为二伯,中分天下而治之。率诸侯相康王,作《顾命》。临终之命曰顾命。○相,息亮反。顾,工户反,马云:“成王将崩,顾命康王,命召公、毕公率诸侯辅相之。” 
  '疏'“成王”至“顾命”○正义曰:成王病困将崩,召集群臣以言,命太保召公、太师毕公,使率领天下诸侯辅相康王。史叙其事。作《顾命》。○传“二公”至“治之”○正义曰:《礼记·曲礼下》文云,“九州之长曰牧”,“五官之长曰伯,是职方”。郑玄云:“职,主也。谓为三公者,是伯分主东西者也。”《周礼·大宗伯》云:“八命作牧,九命作伯。”郑云,谓“上公有功德者,加命为二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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