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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魂-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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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中国的咒法》一书第213~237页,迟田瑞穗从小说笔记中引用了关于如何对付造房工匠妖术的一系列忠告。在该书第218页有这么一个例子:如在卧室中发现有害之物,”且不可触及此物,需将其投入滚油煎炸,再投入大火中,则(造房)
木匠非死即病。”有时祸害并非有意造成。例如,某一房屋的居住者开始“咳血”。事后发理,原来是因为木匠在上梁时碰伤了手,血渗到木头里去了(第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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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百姓虽被禁止对帝王和官僚所崇拜的各种神灵进行祭祀活动,却可以分享对于这些神灵的信仰。正式的上天崇拜为帝王所垄断,但上天在人间的力量却为普通百姓所信仰。因为每个人的命运都受到上天力量的支配(“五行”交替运作,阴、阳相互影响),人们很容易地便会认为帝王对上天的崇拜与人间的福祉是相通的。又因为人们认为人死后灵魂的命运取决于城嚏隍老爷的判断,普通百姓便相信地方官员祭祀城隍爷是在为整个社区造福。如果国家要使民众对于自己在精神上所起作用的信心能够持续下去,它就必须认真防备在这方面出现潜在的竞争对手。
国家既然以包揽一切的态度宣称只有它才有资格掌管人与神灵世界之间的交往关系,它使精心设计出一系列规则条例,以便对有组织的僧人道士进行管理。自然,在国家为他们所制定的规则中也就不无荒唐之处。从形式上来说,即使从事礼仪活动的大多数僧道人员其实并不“从属于”任何僧道机构,官方却仍可能要这些机构对他们的活动负责,至于民间宗教的职事人员,以我们在西方背景下所养成的眼光来看甚至算不上专职宗教人员,但他们却主宰并支撑着那个无所不包并探探植根于民间社区的宗教活动体系。国家若想制止这种暖昧不清的状态,是否可以坚持要所有僧人道士都明确表明自己的师徒关系?或要求所有从事宗教活动者都登记注册?从中国宗教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想法是荒谬可笑的。大多数宗教职事人员注定是没有什么社会地位可言的(根据国家对社会地位的边际性质的界定)。如果国家一定要将那些规则(对此,我将予以概要说明)强加于他们身上,也就等于把民间宗教本身也给取消了。在那个时代,这对于国家来说当然是一件不可能办到的事情。这个简单的事实为学界关于“国家对宗教的控制”的讨论带来了一个不甚真实却极为有趣的侧面。
不管怎么说,国家还是做了知其不可而为之的尝试。我们必须将这种尝试视为国家在表明自己的态度,而不是国家的一体制”正在按照自己本来的思路行事。根据规定,所有寺庙庵观及其僧道人员都必须登记注册并获政府批准方可进行活动。除非获礼部正式批准,建造寺庙是非法的。根据同一精神,国家几百年来便一直要求和尚道士必须取得度牒。那么,为什么国家在中国帝制晚期对于宗教职事人员的登记注册及控制他们的问题会耿耿于怀到如此地步?公元九世纪,当大唐帝国大批没收寺庙财产并迫令成千上万的和尚还俗时,其部分原因在于经济上的考虑:当一个人隐入寺庙之时,也意味着他不再负有缴赋税与服劳役的义务,因而也就使国家失去了一份收入。但到了明清时代,劳役义努已可换算为钱币并可与田赋一并估算支付,劳役实际上也已为雇工所取代,上述经济目的也就没有意义了。
如果我们对清代国家为控制僧道的努力细加考察,便可以看出,其中另有企图。早在明代,便已有过要僧道人员登记注册并为他们发放度牒的情况。但是,直到1674年皇帝才发布了将僧道人员置于国家控制之下的第一道一般性诏谕。为对僧人道士进行督察,清政府在北京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各由十六名和尚或道士组成。
这些成员最初显然系由礼部选拔产生,以后的替补则由京城的僧道人员通过选举决定。这些成员的名单还需向吏部报备。①皇帝还诏令各省建立起一个平行的体系,由选举产生的僧人道士所组成的督察机构分别在各道、各州与各县建立起来。②他们通过通常的官僚统治管道向上提出报告。
建立这些督察机构是为了对和尚、道士、尼姑的品行举止予以控制约束,以便通过适当的纪律措施而保证使他(她)们按出家时的誓愿行事。然而,除这些机构外,最重要的还是发放度牒这一措施。在这里,问题的症结其实并不在于保持僧道人员队伍本身的纯洁性,而是在于确保不让那些不可靠的俗人以僧道的面目出现。皇帝所担心的是,“不法之徒”会假借僧道习俗,冒用“祖师”名义从事占卦预卜之事。此种“交通鬼神’’及预卜朱来的能力会产生种种“异说”“野谈”,从而吸引无知民众成为他们的门徒并非法结党。在这里,皇帝所谓的“异说”“野谈”,并不仅仅是指他们假称具有魔力,而更是指他们假称有能力预知现存政治秩序的未来命运。在皇帝的上述诏谕中所显示出的,是一种对于在帝国权力中心北京所发生的宗教活动的特殊敏感。位于京城的寺庙庵观均“不许设教聚会,男女混杂”(这是民间宗教的标志;而在皇帝的心目中,这也正是民间道德堕落的进一步的证据),同时,亦“不许建设高台,演剧敛钱,酬神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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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些官员若是和尚则叫做“僧录司”,若是道士则叫做“道录司”。见《大清会典事例》,第501卷第5页。1773年,由于尚不清楚的原因,这些官员转归内务府监督掌管。
②在这些部门任职的人员由各省总督或总兵向礼部通报,再由礼部将人员明单转呈吏部登记造册。这里的整个体系均与由各省衙门及礼吏两部委任操纵。明代将人员名单奏报皇帝的旧制在清代已废止不行。所以这一切显然是为了使这里的程序常规化,同时也是为了减少呈送皇帝的文书。见《大清会典事例》第501卷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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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历尤其因僧道人员身份含糊不清的状况而感到沮丧,并因而试图将本来用于管制有组织的僧道人员(即属于主要寺庙道观的人员)的那些办法,扩展使用到生活于平民杜区的广大民间宗教职事人员的身上。他所采取的第一个重大行动同那些大概可被称为“在俗僧道”(secularclergy)的人有关。这些人实际上构成了宗教礼仪职事人员的大多数,他们始终居住在寺庙道观之外,拥有财产,甚至还结了婚。他们为葬仪和驱邪仪式提供服务,或以其他的方式来满足人们在礼仪上的需要,因而在杜区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他们既不受宗教纪律的约束,也不服从国家的控制管辖。弘历对于僧道在道德及学识上的这种腐败现象大加鞭挞,并诏令各地或强迫“在俗僧道”居住到寺庙道观中去,或强迫他们彻底还俗。对他们的财产,除一小部分生活基本必需品外,均应予以没收或散发给穷人。当这一诏谕看来不仅在一般僧道人员中造成了恐慌也在各省引起了混乱时,弘历又辩解道,他从来就不打算伤害那些循规蹈矩的僧道人员。
他强调,真正的问题在于公共秩序。那些在俗僧道“窃二氏之名,而无修持之实,甚且作奸犯科,难以稽察约束”。他之所以要求他们必须获得度牒,是为了使“无赖之徒不得窜人其中,以为佛老之玷”。这位当时登基还不久的皇帝显然因人们对他的严厉措施的反应而感到震惊。他因而从先前没收财产的诏谕立场退让下来:“究竟国家养济穷民,岂需此区区之财物?”这一诏谕亦就此废止未行。然而,令皇帝不能释怀的是:尽管他十分厌恶,社会上依然存在着一大批不受到国家任何控制的礼仪职事人员。①弘历对于和尚的看法受到了新儒家在性问题上假正经态度的很大影响。当然,和尚自己的内部戒律便有着纯洁俭朴的要求;《大清律例》则对引诱已婚妇女与之发生奸情的和尚规定有特殊的罚则。但弘历对和尚通奸的行为似乎特别痛恨,并决心对之予以惩戒。1768年,南京附近的一个和尚被控与几个已婚农妇发生性关系。江苏巡抚高晋注意到南京地区“每易藏奸”,其原因则在于该地区寺庙甚多,使得追踪奸僧的行止极为困难。
据此,高晋要求各县官员均需对和尚的不轨行为予以警惕。南京附近的地方官府发现了一个“淫僧”,多年来便一直有不规行为,甚至还贿赂地方保头对他的恶行藏匿不报。通过将寺院的土地出租给佃农,这个和尚积累了相当可观的财富。高晋奏报道:“查淫僧厚积资财,恣为不法,大为风俗地方之害。”对这样一个罪犯,《大清律例》中一般规定的惩罚看来已经不够,高晋因而建议将他发配伊犁军中为奴。弘历批复道,甚至这样的惩罚仍属“轻纵”;“此等淫恶劣僧久为地方风俗之害”,因而,对此罪犯“一经败露,即当立即仗毙,以示惩儆,何得更为宽待”。高晋再次奏报道,他确实应该为提出这样一个过于轻微的惩罚建议而受到指责。这一罪犯不仅应予以殴毙。还应在南京地区所有和尚在场的情况下这么做,以示做戒。寺庙三分之二的财产则将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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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清会典事例》,第501卷第8~11页。这里,用于在俗和尚的是“应付僧”一词,本身含义不甚明确并可能只在局部地区使用。德…格鲁特在《中国的宗教派别和宗教迫害》一书第127页将这个词同瑜伽派联系了起来。但是,我遍查了关于佛教的各种标准参考资料,却不能肯定这种说法。用于在俗道士的则是“火居道士”一词。弘历下达反对在俗僧道的诏谕,可能是受了400年前明代的一项公告的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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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历与高晋这位皇家姻亲之间这番相互攀比的血腥对话表明,对于那些将大多数僧道人员视为虚伪与腐败的社会渣滓的统治者们来说,对和尚狠狠地予以惩罚简直是他们的一种道义满足的源泉。既然他们对于僧道的行为有着这样的看法,他们当然也会觉得完全有理由把僧道人员同包括施展妖术在内的种种有害及不道德的行为联系在一起了。当官员们看到下层僧道人员人数激增并因此发出警报时,正如本书第二章所叙述的那样,皇帝对于僧道的恐惧也大大加深,并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对妖党进行追踪围剿。除乞丐外,和尚道士——尤其是那些生活在小寺庙道观中以及外出在途的和尚道士——便成了中国最容易受到攻击的社会群体。这是因为,他们既得不到亲属的庇荫也得不到杜区的保护。但问题还在于,为什么一般民众会那么热衷地参与1768年这场对于妖觉的迫害围剿呢?
僧道、乞丐与普通百姓
和尚是1768年大恐慌的主要嫌疑对象。但多少有点让人惊奇的是,十八世纪有关谈神说鬼的两本主要的集子(著者为蒲松龄和袁枚)对和尚的描述却相对来说十分友善。大量的妖术行径都被归到了像本章开头所叙及的谋财害命的道士头上。相形之下,和尚遭到批判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虚伪或不道德的行为,尤其是他们在性生活上的放纵(在欧洲,这也是人们对僧侣发起攻击时通常会涉及到的一个主题)。此中奥妙,为“妖道淫僧”一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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